記者 王娟報道
日前記者從財政部獲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組織和國家機關用于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個人在申報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可在稅前扣除。
艾滋病防治事業的活動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的活動,主要包括:開展艾滋病監測檢測和實驗室建設等工作、開展對艾滋病防治宣傳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實國家艾滋病防治干預措施的活動、開展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醫療救治和對他們及其家庭的關懷救助活動,以及其他在遵紀守法、不損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開展促進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等。通過該規定,艾滋病防治事業活動將得到進一步規范。
同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聯合發布的《關于納稅人向艾滋病防治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接受捐贈或者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票據,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章,稅務機關據此對捐贈單位和個人進行納稅所得扣除。
有關人士稱,此規定的頒發,為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為艾滋病防治工作出資出力的行為給予了政策上的支持和優惠,必將為動員全社會關注、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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