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行賄烏鐵中院近百萬元
被告人辯稱給法院傭金是拍賣行業不成文規則
本報訊 潘從武 吳亞東 因涉嫌向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行賄94萬元,烏魯木齊新發
拍賣有限公司近日被新疆昌吉州人民檢察院以單位行賄罪向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同時被提起公訴的還有烏魯木齊新發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李存承。7月10日,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過一天的審理,審判長宣布此案擇期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2000年1月,李存承向烏鐵中院院長楊志明(另案處理)提議,要求由新發拍賣公司獨攬該院辦理案件的拍賣業務,所得傭金三七分成,并與該院副院長李某簽訂了協議。約定新發拍賣公司承擔烏鐵中院所有的拍賣業務,拍賣后的傭金法院與新發拍賣公司三七分成,一年一結。
2001年至2005年7月,新發拍賣公司分6次給付烏鐵中院人民幣共計94萬元。此款系新發拍賣公司的賬外資金,也沒有繳納相應的稅金。
公訴機關認為,新發拍賣公司向烏鐵中院行賄94萬元,并謀取不正當利益;李存承具體操控,屬于對單位行賄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新發拍賣公司及李存承的行為均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新發拍賣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否認公訴機關的指控。李存承對此解釋說,如果是單位行賄,做法絕對是暗箱操作不會公開。而新發拍賣公司和烏鐵中院的傭金分成是公開的,這種做法是拍賣行業不成文的規則。
新發拍賣公司和李存承的辯護人也都認為,烏鐵中院向中介機構收取傭金的做法只是一種亂收費行為,不構成受賄犯罪,因此,新發公司的行為自然也不構成單位行賄犯罪,李存承的行為自然也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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