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江蘇省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管理,規范收支行為,維護所有者權益,促進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江蘇省國資委會同省財政廳制定了《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江蘇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下簡稱省屬企業)必須以當年企業可供分配利潤為基數,按省政府確定的比例,在次年5月3
1日前全額繳清上一年度應繳利潤和省屬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的國有股權應分股利、紅利。省屬企業應在年度終了4個月內,依據經審計確認的財務會計報告,辦理收益上繳申報手續,由省國資委審核確認后,下達“收益收繳通知書”。企業根據“收益收繳通知書”的審核確認數,填開“一般收入繳款書”,列“其他國有資產經營收益”科目,于20日內繳入省金庫。
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實行專項使用,主要用于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性支出、省屬企業改革成本支出、國有資產監管專項支出以及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支出。
對省屬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管理工作,省國資委和省財政廳進行了明確分工。省國資委負責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使用,由省國資委提出初步建議,商省財政廳后, 共同報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省財政廳負責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監繳入庫和資金管理。
《辦法》還規定,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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