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孫海華
陜西查處104名縣處級以上干部
一幢住宅樓,一幢公寓樓,兩幢樓的招標建設成了校長的“搖錢樹”。因為在招投標過程中“幫了忙”,陜西省石油化工學校校長山鴻從這棵樹上搖下了19萬元,同時也為自己
搖來了10年牢獄生活。
不僅如此,這一案件又相繼牽出4名貪官:包括該校原副校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財務科科長,原陜西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招標科科長在內的4人難逃其責,而行賄人姜守貴也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此案是商業賄賂犯罪的一起典型案例。記者從陜西省人民檢察院獲悉,自2003年至今年4月,該省檢察機關認真履行職能,共查辦商業賄賂犯罪案件509件521人,其中縣處級以上干部就達104人。
“事實上,商業賄賂行為已滲透到社會許多領域,在陜西省查處的這509件案例中,工程建設、金融、電力、醫療衛生、土地管理、教育、政府采購等成為當前商業賄賂犯罪的高發區,這與國家劃定要求嚴查的幾個商業賄賂‘重災區’范圍是一致的。”為加強今后查處行動的針對性,陜西省檢察院對這些案件進行了綜合分析:509件商業賄賂案件中,發生在工程建設領域的209件211人、土地出讓領域的25件25人、醫藥購銷領域的44件44人、產權交易領域的19件22人、政府采購領域的29件29人。
“商業賄賂的通俗說法,就是給回扣、好處費,這就決定了此類案件往往發生在掌握實權的部門和個人中。”一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掌有實權的一些公職人員利用負責各種招標、購銷、項目審批、土地審批等機會,大肆收受賄賂或索要‘回扣’等。這使商業賄賂犯罪在以下幾個環節尤其突出:醫療衛生系統藥品、醫療器械采購環節;金融系統發放貸款環節;工商系統注冊辦證環節;稅務系統核稅、征稅環節;教育系統教材設備采購環節;政府采購環節等。
509件商業賄賂案呈現四特點
被查處的509件商業賄賂案中,引起社會關注的有:西安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劉景文等4人涉嫌賄賂案;陜西人民出版社原社長周鵬飛等5人涉嫌賄賂案;西安市房管局物業處原處長鐘軍受賄200余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寶雞市千陽縣原副縣長陳斌收受賄賂案、渭濱信用聯社原主任李來鎖索取和收受賄賂25萬元案;銅川新區管委會原副主任仝德志受賄案、銅川市建設集團原董事長兼黨委書記寧國治受賄案;陜西理工學院原副院長黃祥林受賄42萬元案;漢中農電工委原主任岳成東受賄48萬元案、漢中中心醫院原副院長龔宜文受賄70余萬元案等等。
“招投標搞半明半暗操作,表面看似公開,實則是誰給的好處多就把標投給誰,是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中最常使用的伎倆。”據陜西省檢察院綜合分析,商業賄賂案的主要犯罪手段還有:加大工程量,提高工程項目造價;對工程質量驗收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對偷工減料的工程也驗收合格;在產品購銷活動中,雙方合謀,層層加價,或者變換產品型號,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由于具有“權力尋租”的性質,商業賄賂犯罪案的最大特點就是“受賄案件占大多數”;其次,非單位直接經管人和部門一把手犯罪多,在同一案件中多是一把手和主要經管人共同接受賄賂,且案犯與行賄人聯絡次數較多、受賄次數較多,每次受賄數額都不大;再次,窩案、串案多;最后,行賄、受賄行為多發生在購銷活動過程中,如醫藥購銷領域多是醫療設備或藥品第一次采購完畢,經銷商為感謝和以后銷售方便進行行賄;工程建設領域則是在建筑材料購買后、付款前行賄;教材采購領域多是在教輔材料訂購后、支付款項過程中發生。
查辦商業賄賂案件的難點
“在查辦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中,仍然存在很多難點。”陜西省檢察院在一份《關于查辦商業賄賂犯罪案件有關情況》的報告中,對此類案件在查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了分析。
首先,是立法上的局限性。據了解,我國商業賄賂方面的立法已明顯滯后,《刑法》是1997年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分別頒布于1993年和1996年,由于受當時立法環境的限制,這些法律、法規對商業賄賂的界定及相關規定都比較簡單,面對當今現實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商業賄賂行為,一些條款難以適用,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困難。
同時,現行立法對犯罪主體的限定過于狹窄,使一些本應受到懲處的商業賄賂主體得不到相應的處罰。當前,檢察機關查辦商業賄賂犯罪主要是依據《刑法》第八章有關規定,犯罪主體僅限于國家工作人員。這些規定將一部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犯罪問題排除在外,而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恰恰又是商業賄賂的重災區,醫生、教師等人員收受賄賂的行為卻因此較難受到查處。
立法的局限,還體現在法律法規相互之間不能有效銜接上。按照《刑法》第385條規定,賄賂的是財物,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賄賂除財物外,還包括其他內容,明顯與《刑法》不同。在現實生活中,賄賂的表現形式更是多樣,如提供勞務、技術幫助、與實權人物私下所辦的企業聯營、關聯受賄、色情、性賄賂等等,這些又不屬于刑法規定的賄賂范疇,因而削弱了刑法對商業賄賂案件懲處力度。加上“商業賄賂”指的是什么樣的賄賂,目前既無明確的立法解釋又無相應的司法解釋,因而給辦案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影響查處的第二個因素,是案件線索匱乏,調查取證困難。由于商業賄賂的行賄、受賄雙方存在著利益一致性,且行為都是秘密進行,監管主體很難發現線索。加上群眾對商業賄賂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又缺乏完善的鼓勵舉報、保護舉報人機制,知情人往往不愿舉報、不愿做證,案件線索主要靠反貪部門自己摸排。商業賄賂行為通常是賬外給付、接受,加之許多私有企業、個體戶沒有賬戶,幾乎沒有書面證據,知情人也很少,給調查取證工作造成了許多困難。
另外,此類案件的查辦證據多為“一對一”,案件往往牽涉到多個單位,行賄、受賄人中一方一旦聽到風聲,便串供、毀證,訂立攻守同盟。加上目前的線索管理制度,從受理到查處,中間環節多,容易泄密,且相當一部分單位、部門發現犯罪后進行內部消化,以罰代刑,導致此類案件線索成案率普遍較低。
辦案人員在查辦過程中還發現,目前行政處理是治理商業賄賂的重要手段,也是商業賄賂犯罪線索的來源之一,而有權查處商業賄賂行為的機關既有公安機關、檢察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包括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管轄方式并無明確界定,多頭管理又缺乏有效的協作配合機制,由此常常導致管轄權的脫節,對商業賄賂犯罪打擊不力。
此外,當前商業賄賂行為形式多樣,手段日趨隱蔽且日益現代化。而檢察機關偵查手段單一、落后,現代化技術的運用差距很大,也給辦案帶來很大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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