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整頓房產交易秩序 獲預售證應10日內賣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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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1日 01:47 第一財經日報 | |||||||||
房產商獲預售證應10日內賣房 據新華社 國家有關部委昨日發布措辭嚴厲的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開始銷售商品房,同時嚴禁將購買的未竣工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
建設部、發改委、工商總局聯合發出的此項通知旨在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通知要求,加強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收取預訂款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非法預售或變相預售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從嚴查處,直至取消開發企業資質。 加強對商品房預(銷)售活動的動態監管。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抓緊建立健全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即時備案系統和房地產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況、銷售進度、權利狀態等預(銷)售信息應及時、全面、準確地在網上備案系統和銷售現場進行公示。對違規從事商品房預(銷)售活動的單位和人員,要從嚴處理。 加強房地產廣告發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不得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 加強房地產展銷活動管理。有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的房地產企業和不具備預(銷)售條件的商品房項目,不得參加展銷活動。 加強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制定商品房銷售合同格式條款時,不得免除自己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或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條款應在訂立合同前向購房人明示。 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對房地產經紀人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等費用,在代理買賣過程中賺取差價等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 《通知》還要求,各地要從今年下半年起,用一年左右時間,集中開展一次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活動。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各級領導干部不得利用職權干預房地產交易活動。要建立房地產交易誠信機制,引導消費者依照法律法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產交易信息共享、情況通報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查處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