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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轉移應由人大主導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0日 10:58 正義網-檢察日報

  作者: 魏文彪

  在中國礦產資源所有權依然屬于國家的前提下,山西開始大規模地將過去屬于國家與集體的采礦權轉移給礦業公司或者煤礦老板。近日,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開始為全省產權改革后的煤礦分地區分批換發新采礦權證(7月6日《南方周末》)。

  在我國,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國家由人民組成,所以人民是礦產資源的真正主人,那么將礦產資源采礦權轉移給私人,對于礦產資源轉讓的條件等就應當由人民設定或批準。盡管人民是一種“寬泛的概念”,但并不意味著人民行使決定權缺乏可操作性,因為人民有其選舉產生的代議機關——人大,所以礦產資源采礦權轉移應由人大主導進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之一是“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采礦權轉移”涉及資金巨大,容易滋生腐敗。從《南方周末》的報道可以看到,山西一些煤礦采礦權的轉移金額都在幾千萬乃至億萬元,而采礦權轉移設定多少資金才合理,缺乏可以準確量化的客觀標準。在這種情形下,政府官員的自由裁量權非常大,因而極易滋生腐敗行為。所以筆者認為,“采礦權轉移”作為地方經濟發展中的“重大事項”,有必要由人大討論、決定。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誰有權來確保采礦權的轉移,且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政府官員僅是國有資產的代管者,他們在權衡效率與國有資產保值時,出于追求政績等原因,可能會造成資產流失;特別是在轉移采礦權過程中如果發生腐敗,幾乎必然要以國有資產流失為代價。所以,從最大限度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著想,人大在采礦權轉移上應發揮主導作用。

  人大可以代表人民監督政府,人大對政府工作既可事后監督,也可事前、事中監督,而對于那些關涉重大的事項還可以直接介入方式行使監督權。所以人大應該運用多種方式發揮主導作用,保證采礦權轉移規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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