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6日電 記者6日從財政部獲悉:根據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作出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將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兩部門已于日前就相關政策的實施向各地發出通知。
通知說,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按照依法治稅的要求,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對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的,財政、稅務機關應予堅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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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新政欲堵死避稅路
免個稅比例調至12%,超額繳存部分并入工資計稅
粵現行不高于20%的繳存標準是否調整尚未確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通知原文摘要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各地擅自提高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的,財政、稅務機關應予堅決糾正。
日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通知指出,“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此外,“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此前廣州人交足20%全免稅
據了解,廣州2006年7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是:由市財政核撥核補經費的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單位繳存比例為7%,個人繳存比例為7%—20%;除市財政核撥核補經費的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外,其他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各為5%,最高各為20%,由單位和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繳存比例。
有關專家表示,按照之前的政策,即便是繳足20%比例的住房公積金也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但按新政策,如果仍按20%交納,則超過12%的部分,即8%的那一部分需交個人所得稅。但新政策的具體措施尚未出臺,這只是按照通知的字面意思分析的。
之前廣州有不少職工都選擇了20%的繳存比例,有的人是出于避稅的原因,有的人是為了防止自己“手疏”,能夠用這種“強制”辦法讓自己多存點錢買房。
那么,在新政策下,明年7月1日再次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時候,之前以繳公積金來打避稅主意的職工,還會繼續按照12%以上的繳存比例來繳存住房公積金嗎?
“反正要交稅,干脆少交公積金”
某事業單位的職工陳小姐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是8%的比例,而她自己則繳足了20%,但她表示,因為現在已經買了房子,如果超過12%的部分也要繳個人所得稅的話,明年7月1日再次調整繳存比例時會考慮將個人繳交比例也調成12%,“反正那超過12%的住房公積金也要繳個稅了,那干脆不繳那么多,直接發成工資還可以買別的東西”。
對公積金歸集量影響不大?
記者了解到,至2005年底,廣州市已有14942個單位、145.8942萬名職工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累計繳存472.67億元,覆蓋面達75.58%。如果許多之前繳足20%比例的職工,都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調低至12%以下,那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數量會不會受到影響呢?
公積金制度方面的專家、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的高清言律師表示,這個比例的調整對于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應該不會有太大影響。他分析,不排除會有一些用公積金避稅的職工降低繳存比例,但在新的個稅政策下,高出12%的這部分,不管是作為公積金出現,還是通過降低繳存比例將其轉成一般的工資、薪金收入,都是無法實現避稅的,所以,除非是那些并不想用公積金買房的避稅者,才最可能選擇將之前高于12%的比例降下來。
而廣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因為未看到具體通知文件,暫時不作任何回應。
繳存比例會不會全國一刀切?
財政部通知特別指出: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按照依法治稅的要求,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對于各地擅自提高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的,財政、稅務機關應予堅決糾正。這是否意味著,全國將統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地不得擅自調整呢?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的城市能否不調整為12%呢?
昨日,廣東省建設廳、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都表示,目前尚未收到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文件,仍按現行的規定執行。廣州市具體執行情況,將在收到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后公布。
專家觀點
新政鼓勵提高公積金繳存比例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昨日下午聯合下發的通知,對我國現行“四金”(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口徑作了更為明確的界定。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一位財稅專家對此評價說,這項政策的實施,有助于財稅部門拓寬“還富于民”的廣度和深度,因而對于促進社會公平頗有裨益。
“還富于民”的惠及面拓寬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的一位研究人士昨晚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在今年年初提高了個人所得稅的起征基點后,再次采取針對上述“四金”免征個稅的措施,雖然不一定能明顯減輕工薪階層的稅負壓力,但這符合我國稅制改革的方向,即要逐步地朝著維護公平分配步步推進。
他分析,原來國家推出的免稅政策,難免會被一些地區、一些企業或一些個人作為逃稅、避稅的工具,“這與財稅政策的取向相背離,不符合稅制改革的初衷。因此,當優惠的稅收政策變為某些人的逃稅、避稅手段時,相關補救政策定會跟進”。
鼓勵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昨日發布的通知,對于廣大準備購房的居民來說是個利好消息。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上調是應對房價上漲的一種宏觀手段,客觀上有利于募集更多的住房資金,加快解決個人住房問題。”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則認為,目前百姓面臨的最大問題還是住房問題,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提高會相應地影響個人當月可支配資金的數額,故而在當前房價高位不下的背景下,這個政策的出臺還是很必要的。
也有業界分析人士認為,從該政策的實施效果看,其對企業的影響會比其對個人的影響大得多。“如果住房公積金的繳費比例上調到12%,企業員工的平均工資為4000元,那么企業每月就要為每個員工多繳160元的住房公積金。但對員工而言,他增加160元要繳納的個稅僅為1.6元”。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的這位研究人士就此分析說:“這種看似給企業增添了稅負的政策措施,除了能增強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外,也同樣有助于提高企業員工的稅法意識和工作熱情,從長遠看對企業的影響是積極的。”
省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受采訪時指出
廣東現行標準符合國家規定
國家有關部門近日對“四金”稅前扣除的政策作出明確界定和細化。廣東的“四金”繳納有何標準,特別是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與國家規定的有何不同?昨天,省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我省現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標準,是按照國家規定的“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精神制定的。
據了解,省建設廳、財政廳和人行廣州分行根據國家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已向各有關單位下發了《轉發建設部等三部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并規定7月1日起執行。
我省現行階段執行的公積金繳存比例標準是不應低于5%,不得高于20%。各地可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充分考慮財政、企業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制定合理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方案。
新聞鏈接
各地公積金繳存情況
北京繳存比例最高10%
2006住房公積金年度(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不變,繳存比例仍為8%,有條件的單位(北京市僅限“有條件的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以為10%。
天津繳存比例最低9%
自7月1日起,天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統一調整為單位和職工各9%。繳存基數由2004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05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
單位也可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為單位和職工各15%。
上海繳存比例最高15%
上海市目前的普通公積金繳存額為職工與企業各繳工資總額的7%,如果有補充公積金,比例為工資總額的8%。兩項相加,單向繳存的最高額度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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