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每日經濟新聞[2006-07-07]
昨日,已經從廣州返滬的律師嚴義明告訴記者,他代表科龍股東以提供虛假證券信息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科龍電器及相關高管等被告賠償12.88萬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科龍7月5日發布公告稱,由于科龍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違法事實,證監會決定對科龍處以60萬元罰款,對顧雛軍
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劉從夢等其他董事會成員及相關負責人也受到了警告和不同金額的處罰。此外,顧雛軍等人因涉嫌侵占、挪用巨額公司財產,已被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在訴狀中,原告張藹萍稱,她于2004年2月17日和2004年2月18日買入科龍電器股票共計24000股,并于2005年8月31日賣出10000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訴訟案件的若干規定》,原告于被告虛假陳述實施日后買進股票,并于揭露日后賣出或持有,應認定該24000股的損失與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有因果關系。由于被告的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違反《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在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陳述或記載,或者沒有按照規定公布重大信息,嚴重侵犯了原告作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致使作為投資者的原告在證券交易中作出了錯誤的投資判斷,遭受經濟損失12.88萬元,故提上述訴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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