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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改革難抑賣地沖動 關鍵不在于怎么分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7日 00:47 中華工商時報

  本報記者 陸昀

  近日有媒體報道,財政部等部委正加緊制定土地出讓金改革方案。土地出讓金的分配管理體制將有可能從幾方面作出調整:一是把土地出讓金收支納入財政預算范疇,中央財政分享一部分,以擴大向其他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如中西部省份;二是在地方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給后任政府預留一些發展建設資金,以避免“寅吃卯糧”;三是增大征地拆
遷補償和農民社會保障。

  政策“空轉”與“第二財政”

  據國土資源部有關人士透露,雖然我國對土地出讓金在中央與地方財政管理上,由四六分成退到三七,最后改為二八,但這一分配比例并沒有得到落實,地方政府多采取打高成本的方式,在上報時聲稱沒錢,以至于許多地方的土地出讓金并沒有上繳中央及地方金庫,政策出現“空轉”。

  不少地方政府將土地出讓收益作為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有的比例高達60%以上,形成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出讓的土地越多,地方收益越高,這對地方政府無異于“激勵機制”。當屆政府官員為追求政績,以“寅吃卯糧”的沖動不斷加大賣地數量,導致大批低價出讓的土地浪費嚴重,沿海發達地區已經沒有多少土地可以再出讓。

  部委間難攥“分配”拳

  據了解,目前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對土地出讓金的分配管理提出了各自的建議。

  國土資源部的意向是建議把土地出讓金和征地支出納入政府的特別預算,進行專項管理;在此基礎上,在中央、省、市、縣分別建立“國有土地出讓收益基金”,并規范各級土地收益基金的支出方向。提出從純收益中拿出10%左右由中央和省級政府分享,剩下的90%資金用于保障農業土地開發。

  財政部設想是把全國土地出讓收益金納入財政預算的大盤子中;建議拿出全國土地出讓總價款約40%納入下一年度地方政府財政預算,規定不得作為政府當期收入安排使用;剩下的約60%用于當年的土地出讓成本和地方各種建設,由地方政府自己決定。

  顯然,由于各職能部門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兩部委在土地出讓金調整意見上出入不小。日前,國土資源部的有關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要想真正抑制地方政府的“賣地沖動”,又能保證地方政府有穩定的財源,使農民及城市居民的利益也同時得到滿足,關鍵是要在房地產持有環節上加以調控,即開征不動產稅。

  將出讓制改為租賃制是根本

  國土資源部這位官員的觀點為業內外一些專家所認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城市經濟專家劉維新直言,土地出讓金制度改革不是小改小補的問題,也非二八、四六利益分成的問題,這種做法“不倫不類”,其根本則應從土地使用制度上進行改革。

  針對

房價飚升以及土地出讓環節日益突顯的問題,早在2003年劉維新就提出,應該對沿用了20余年的土地使用制度深化改革。應該將目前的土地出讓制改為租賃制(土地產權不進入交換),使房屋與土地分離,不收取土地出讓金,而是把相應的地租體現在持有環節征收的物業稅中。為解決“開發增長與商品房積壓增長并重”問題,房地產開發商須在第一次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繳納“土地使用權補償金”,商品房賣出后,由其產權人繳納地租,未賣出的商品房則由開發商承擔租金。

  劉維新提出,應該采取“三個并軌”理順各種產權關系,進而通過征收房地產持有環節的稅收保證各方的利益。由于我國集體土地私有化是不現實的,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應實現并軌;由于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上的房地產產品的價值量差異很大,這兩種土地形式也應并軌,為防止搞寬馬路、大廣場,政府公益事業用地也不應劃撥;另外,我國商品房、

經濟適用房、合作
集資建房
、房改房等形式的房產投入的成本和土地產出價值都不同,應并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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