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6日電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公布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有關負責人6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國資委對中央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管的目的,不是代替或幫助企業進行投資決策,而是引導企業防范投資風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這位負責人表示,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監管中央企業的投資行為,是《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明確賦予國資委的職責。目前,國資委管理166戶中央企業,資產總額10.6萬億元。
他說,大部分中央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較健全,建立了企業內部投資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投資決策程序,但仍有部分企業在這方面有較大差距,據統計,2004年中央企業投資總額約1萬億元,其中非主業的投資約占5%。大部分企業的投資行為較為規范,投資的重點基本集中在企業主業上,但少部分企業非主業投資比重偏大,存在盲目多元化投資問題,投資管理上漏洞和隱患較多,亟待加強監管。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辦法》一是明確國資委作為中央企業出資人代表,對中央企業的重大投資活動進行監管是其重要職責。二是明確企業是投資活動的主體,國資委尊重企業的投資自主決策權,并通過《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企業作為投資活動的主體,應有的權利、義務和應承擔的責任。三是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主要是把握方向,通過確認企業的主業及對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的審核,引導企業投資向主業集中,控制非主業投資,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齊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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