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一人付200萬換得自由身,按規定新單位將支付該費用
本報訊 備受關注的南京“九機長集體跳槽”案終有結果。6月27日,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判決8名機長向原單位———東航江蘇分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45萬元,其中最高186萬,最低107萬,創江蘇因跳槽引發的賠償最高紀錄;而此前的6月23日,最早提出辭職的機長佟某,經法院調解,終以“賠償200萬元,并承擔8萬元訴訟費”的代價
,換取了自由身。
事發
飛行員簽名要求對話領導
據悉,去年9月,東航江蘇分公司的一些飛行員集體簽名要求與公司領導“對話”。
11月16日,公司對這些“罷飛”飛行員做出“暫停飛行”的處分。第二天,9名被處分的機長就聯名遞交了辭呈,但未獲同意。今年1月13日,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解除9位機長與東航江蘇分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東航江蘇分公司向江寧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9位機長各賠償相關損失210萬元。
6月27日,法院一審判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8名飛行員向航空公司作出107萬到186萬不等的賠償,8人中年齡最大的43歲,需賠償107萬元;年齡最小的28歲,需賠償186萬元。
東航
8機長花去公司高昂培訓費
航空公司法律事務部工作人員稱,8名機長從選拔到培訓上崗,花去航空公司高昂培訓費。他們和航空公司簽訂的都是“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合同中對飛行員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約定了明確的賠償、補償標準。
此外,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人事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規定在職飛行員的“跳槽”標準,參照70萬元至210萬元的標準,由新單位向原單位支付。鑒于“跳槽”的8人中,有的剛拿到機長資格,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所以每人必須支付210萬元。
8名飛行員的代理律師均稱,民航總局計算賠償費用,應按勞動部門規定的賠償項目,由航空公司對其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舉證。航空公司出具的培訓飛行員花費清單,要有合法票據證明,并應減去各飛行員已在單位服務的部分。
當事人
賠償過高未決定是否上訴
對于這樣的判決結果,記者電話聯系其中的一名飛行員孟某,他被判決賠償160萬。
孟某表示,由于自己是8人之中的一員,所以不好代表其他人,“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160萬的賠償還是高了,而且我也不清楚這個160萬是怎么計算出來的。”至于接下來會否上訴,他表示會和律師進一步磋商,再決定是否上訴。而航空公司方面代理律師嚴國亞表示,他們當時提出的是各賠償210萬,現在這個結果應該說是低于當初的訴訟請求。至于公司能否接受,他表示,他們已經把判決結果送到總公司那里去了,自己也在等待進一步的消息。
綜合《金陵晚報》、《揚子晚報》等媒體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