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后速讀
2年內,趙燕平采取委托的方式吸納眾多存款,開始炒外匯;此間,其還與工商行北京某分行達成貸款協議,獲得本金10倍之巨的貸款額度,并以反復抵押貸款的方式,最后獲得7000萬元人民幣進行炒匯,而貸款的名義是用于購買房屋
本報記者 季譚 田毅 發自北京
直到6月中旬,趙燕平的辯護律師魏汝久還在為促成趙的二審開庭忙碌。2003年11月19日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刑拘,此案于2005年7月18日經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審理,當庭未有宣判。
將近一年之后,即2006年4月26日,一審判決書才下達到被告手中。
“之所以拖這么長的時間,是因為一審法院內部意見也不統一,到底這個案件的性質應該怎樣來定?在這些方面他們存在著矛盾。”6月10日,一位知情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而此案又是大案要案,所以在審判時一定是非常慎重的。”
因為是大案,由東城區公安分局直接遞交到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與此同時,銀行與放大金額貸款炒匯的風險也被推至“聚光燈”下。巨額損失如何造成?
東城區法院(2005第324號)刑事判決書認為,被告人趙燕平自2001年至2003年期間,以代理外匯買賣為名,通過與邵毅、郭秀英等15人,分別簽訂委托代理外匯買賣協議書或借款合同,并且以承諾12%~48%高額利息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進行炒匯,最終,趙燕平將上述資金用于個人外匯交易致使大量資金虧損無法返還。
趙燕平對上述情節供認不諱,但是她認為損失不是因為“主觀故意”造成的,而是由于在外匯交易過程中,銀行違背了放大資金貸款炒匯協議,要求提前解貸,并且“沒有及時通知我”,因此才導致重大損失。
“如果銀行提前通知我,我前幾天就不會做一筆占用資金的期貨,也就不會因為利率的變化,而被銀行強行提前平倉了。”趙認為,正是利率的變化引起的銀行提前平倉,導致了她炒匯現金鏈條斷裂。“由于工商銀行北京站東街分行違約,在原定歸還貸款期的前5個月,要求我提前歸還,致使我損失大約50萬美元,他們應當包賠這一損失。”
對此,其辯護律師魏汝久也認為,趙燕平外匯交易導致的資金虧損是由銀行違約引起的。
記者經調查了解到,工商銀行北京站東街分行的確曾與趙燕平在2003年5月份簽訂了貸款協議,期限是半年。不久,前者發現匯市低迷,有可能最后導致趙燕平血本無歸,于是就趕緊平倉。
所謂“平倉”,根據相關金融專業詞匯解釋,即“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結算原先所做的新單”。
來自銀行方面反饋的信息說,當時銀行為了避免因匯市低迷而造成的貸款利息損失,于是立即將趙的保證金收回賣掉用以填補損失。
上述銀行內部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如果抵押的保證金沒有了,到期又要還給銀行利息,這時銀行可以把質押的美元強行結匯。
且銀行方面認為,其已經提前在趙的個人炒匯電腦上發出了催還貸款利息指令,此說后來得到了趙燕平本人的印證。
同時,魏汝久認為,趙吸納的多戶資金是用于炒匯這一明確的商業交易目的,因此,即使在炒匯過程中導致吸納資金虧損,其行為也沒有擾亂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經過審計部門4次審計,均不能證實趙燕平將被害人的炒匯投資據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
一位參與辦案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曾表示,這是共同炒匯,是風險共擔的,可以根據協議來進行裁定。但打了借條,就要償還了。
“特定公眾”之辯
在定性趙燕平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該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所吸收的存款應該是“不特定公眾”的。但我國《刑法》并沒有對“不特定公眾”作出明確規定。
被告人趙燕平在庭審中稱,被害人,也即委托人,主動提出要其代為買賣外匯,且大部分委托人都是在銀行炒匯時遇到的,更為關鍵的是他們幾乎都是親自參與炒匯的具體操辦人。
6月3日,趙燕平的前夫赫興中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敘述了趙燕平與委托其炒匯者相識的全過程。
赫興中表示,向公安機關舉報趙燕平侵害其經濟利益的邵毅,2003年初在招商銀行王府井支行炒匯期間認識了趙燕平。
從2000年起,邵毅開始炒匯。她認為,雖然有三年的炒匯經驗,但是由于外匯牌價波動大的時間主要在夜間,而自己在操作上困難比較大,因此就委托趙燕平炒匯。
當時雙方協議讓邵毅比較滿意,即保證本金不受損失,只要將邵的錢放在趙的賬戶里炒,就按其本金的30%支付利息。而簽約之后,趙都及時支付了邵應得的大約3萬美元利息,因此,邵就開始“放心地”將45萬美元交給趙燕平去炒。
趙燕平在法庭供述,2003年6月4日,雙方簽訂了炒匯協議書。
趙燕平當時告訴邵毅,她炒匯方式是用本金先到銀行去做質押,然后進行貸款,經放大資金以后再進行炒匯,“這樣利潤可以達到本金的40%。”
同時記者注意到,她們之間所簽訂的協議規定:“如果有適宜的行情,趙燕平可以在銀行進行貸款炒匯。”
“但是當時她講的只是放大本金的1.7倍炒匯,后來她竟然放大到17倍來炒,這樣風險就加大了,而她這樣做,我并不知道。”邵毅告訴記者。
根據記者了解,從放大貸款資金倍數這一點來說,趙燕平的確有違背與邵毅之間簽訂協議的地方。
對于邵毅舉報的趙燕平將自己倉中錢款,挪去補另外一個匯民李湘沂的倉,赫興中解釋道:“趙燕平將其他倉的錢賠給李湘沂,這是炒作的一種補救辦法。炒匯就是資金來回變更買來賣去,炒的次數越多越快越掙錢,一年都不動是無法掙錢的,只有短線才能快掙錢。”
放大資金炒匯
招商銀行王府井支行外匯買賣個人銀行部的一位工作人員,曾向公安機關證實,趙燕平曾于2002年、2003年3月至6月、7月間在該行炒匯,趙及其用來炒匯的其他賬戶,都是通過銀行貸款放大資金進行的。
“用這種方式進行炒匯,如果是外匯匯率波動,操作不好就會成倍地賠錢。”上述工作人員說,他曾聽趙燕平自己講炒匯賠了錢。
據了解,一般炒匯客戶都用自有外匯進行炒作。但有些客戶要從銀行貸一些外匯進行炒匯。前述工作人員說。貸款資金與本金的比例,一般可以達到4倍,比如你有10萬美元,可以從銀行貸出40萬美元,這樣一共是50萬美元,然后進行炒匯。
“貸出的款項,客戶并拿不到,只能是放在賬戶上進行運作。”前述工作人員解釋說,在外匯利率下降達到一定程度時,銀行會自動給客戶“平倉”,這時客戶就不能再用此賬戶進行炒匯了,而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銀行的利益”。
據記者了解,當時,也即2003年個人外匯買賣行情是,從年初到6月份,美元兌其他外匯的利率是下降的。(見圖表)
到6月份以后,美元對于其他外匯的匯率開始上揚,這樣就導致歐元等外幣匯率下降,當時下降了大約有10%左右,如果此時不及時把歐元等賣掉買進美元的話,就會賠錢了。
“而之所以會賠錢,也要根據炒匯人的技術情況來定。但趙燕平是賠錢了。”前述工作人員說。
前述工作人員解釋道:“按照外匯匯率的波動幅度,下降10%就可能賠10%,如果放大資金進行炒匯,那么就會成倍地賠錢。”
至于炒匯回報情況,前述工作人員說:“放大資金進行炒匯,行情好的話,回報可以達到本金的80%左右,通常情況下,回報可以達到40%左右。”
這就意味著放大資金炒匯極有誘惑力。一般的實盤操作,正如邵毅所言,只有5%左右的盈利空間;而貸款炒匯的結果,利潤會遠遠高過實盤炒匯回報。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招商銀行王府井支行負責人,也向公安機關證實,在2003年3月,趙燕平到該行進行炒匯,“主要是幫助別人炒”。顧說,趙燕平為李湘沂賬戶炒匯是用貸款方式。“貸款到期應該是歸還的,如果不還的話,銀行會將客戶抵押的錢款賣掉用來償還銀行的貸款。”
記者了解到,2003年11月19日(趙燕平被刑拘時)的外匯牌價表,證明各幣種與人民幣賣出比價,美元為828.91、日元為7.6806、歐元為991.38、英鎊為1411.14,歐元匯率已經歷了此前6月份的低迷開始上揚,而此時趙燕平與工商銀行北京站東街分行簽訂的貸款炒匯協議實際還未到期。
由于趙燕平炒匯放大資金數額巨大,2003年8月,曾給趙燕平放大資金貸款炒匯的工商銀行北京站東街分行理財部門的員工告訴赫興中,增大資金這么多,是不允許的。
赫興中告訴記者,此時,8月底9月初歐元狂跌到1000個點,工商銀行北京站東街分行負責人曾兩次到大戶室找趙燕平,要求她趕快提前解約平倉,使得趙燕平無法再炒作。
房貸轉成炒匯資金
“因為與這家銀行存在了實際借貸關系,因此簽訂了一式三份的借貸款合同。”赫興中說,“但當時借款的用途不是用作炒匯,而是以貸款買房的方式運作的,貸款單總共35張,每張額度不超過200萬元,即199.9990萬元。”
赫興中就此咨詢工行北京站東街分行,得到的回答是:“按照規定是不允許貸款炒匯的,我貸給你,你用就可以了。”
赫興中說,這個以房貸名義提供的貸款擔保,并沒有現實的住房作抵押。
內部人士對此分析,假如一個人從同一個地方向銀行申請貸款買了好多住房,這顯然是不被允許的。
招商銀行王府井支行負責人,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說,該行貸款給與趙燕平炒匯有關聯的另一匯民李湘沂時,就是以住房貸款的方式,她說:“國家不允許貸款來炒匯,但是可以另外的形式貸出去。”知情人士告訴記者。
當時趙燕平希望能夠進招商銀行王府井支行的大戶室,但是該行告訴她,賬戶里要有30萬美元的保證金才能進大戶室,“后來,趙燕平進了大戶室進行外匯買賣。”因為李湘沂在招行的賬戶上是有足夠資金進入大戶室的。
當時招行給李湘沂的貸款方式是“綜合授信貸款”,貸款額度為“70%的外匯寶,即貸出本金70%的人民幣”。
但“貸款用途”,該行負責人在接受司法機關問詢時的筆錄表示說:“寫的是購房。”至于李湘沂和趙燕平們是否可以用這種住房貸款進行炒匯?該負責人說:“這是不能的,因為這是一種信譽。”
但是當實際上不被允許炒匯的貸款被在匯市操作以后,銀行也就開始現實履行貸款炒匯的協議規定了。
銀行管理漏洞
“如果是像趙燕平所說的交上6萬元本金,就可以貸出95萬元開始炒匯,按照《商業銀行法》、人民銀行有關的金融法規是違法和違規的。”銀行內部人士說。
銀行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賺取了手續費、吸納存款(保證金),然后進行所謂的放大貸款,但放大后的風險就讓客戶來承擔了。
同時,為了逃避銀監局的監管,銀行用別的方式來貸款,比如房貸、綜合消費貸款什么的,然后給一個質押的貸款利率,如果你的保證金是100萬元人民幣,那么可以在不超過這個款項的額度之內,循環來貸。貸了20萬元,就還有80萬元,剩下的80萬元,還可以貸,該人士說。
有內部人士告訴記者,放大資金貸款炒匯,在北京的銀行還是比較普遍的。雖然國家政策不允許,但在操作層面是允許的,不用負擔法律責任。
一位同樣在銀行進行放大資金貸款炒匯的人士告訴記者,貸款用途銀行也是不審查的,它只是考慮利息能否償還上。
“所以趙燕平做貸款的時候,銀行把她的外匯本金抵押后放大,然后趙再做抵押再進行放大,而這方面銀行又不能監管,無形之中,銀行就將趙燕平的資金放大了好幾倍,但最后銀行強制進行平倉了。這實際上是銀行管理上的一個漏洞。”該人士說。
記者手記
監管難局
來自《中國證券報》2005年8月11日的消息說,根據權威部門調查,以保證金交易炒匯的投資者超過90%都是虧損的。
1994年8月,央行、國家外管局、證監會等四部委曾聯合發出《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下稱“通知”)指出:“自1980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只批準了外匯指定銀行和少數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代客外匯現貨實盤買賣,但從來沒有批準任何一家單位代客進行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所有開展這類業務的機構都屬違法經營。”
也就是說,國家外管局從未批準任何一家國內金融機構從事“保證金”交易,即不允許銀行給客戶放大資金來炒匯。
此后,管理部門對任何形式的外匯保證金及外匯期貨交易一直持否定和嚴厲打擊態度。某省工行一位高層告訴《第一財經日報》,銀行放大資金進行炒匯,這是絕對不允許的事情。
2005年9月,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曾向媒體通告,外匯保證金交易不但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且隱含商業欺詐。擅自參與非法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匯民,一旦遭受損失其權益將不受法律保護。
據記者了解,各家銀行為了招攬業務目前都相繼開辦了個人外匯買賣賬戶資金質押人民幣貸款業務。基本做法即是由銀行將個人外匯買賣賬戶中某筆或幾筆資金凍結,作為貸款質押擔保,再向借款人發放人民幣,質押的存款在未還清貸款本息前不得提前提現或轉移,但可用于外匯買賣。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這里風險很大。部分客戶可能將借入的人民幣流向黑市購匯,存入個人外匯買賣賬戶進行交易,并同時向銀行申請質押貸款,再向黑市購匯,形成乘數效應而資金放大多倍。表面上看質押物沒什么問題,但真正屬于客戶的資金只是一小部分,大量的都是無保證的銀行信用貸款。
而如果這些質押貸款連質押物都沒有,那風險又該擴大多少倍?又是誰的責任呢?
6月21日,建行上海分行在國內首家推出了個人遠期外匯業務,首次采用保證金交易模式,這在很多人看來是外匯保證金交易閘門將開的信號。此前,保證金交易一直被視為違法行為。
建行強調,此交易已獲得相關部門批準,與境外金融公司在境內開展的非法地下炒匯活動有著本質區別,與現行國家關于禁止保證金交易的相關規定也并無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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