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克狀告北京三超市侵權勝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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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5日 09:00 每日經濟新聞 | |||||||||
何勇 昨日,上海派克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派克)法務部有關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上海派克狀告北京三超市侵權一案勝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上海派克訴北京世紀聯華雙井超市有限公司、華普超市有限公司、統杰法寶(北京)超市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三案,依法判決上述三超市停止銷售侵犯派克公司“PARKER”文字商標和“箭頭圖
原告上海派克訴稱,原告是派克商標的合法使用人,經英國派克筆有限公司授權,有權向侵犯“派克及圖”商標的侵權人提起訴訟。2005年初,原告發現三超市銷售了侵犯派克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其后,原告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協商解決此事,但未收到任何答復。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派克商標的商品;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800元。 三超市認為,上海派克未獲得英國派克筆公司的特別授權,對涉案商標不具備作為訴訟主體的資格;被告未實際銷售涉案商品,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派克依據涉案商標注冊權人英國派克筆公司的授權,享有向侵犯派克系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該三案中,三超市銷售的涉案派克筆經派克公司鑒定均為假冒派克商標的商品,但三超市均無法證明該商品來源于派克公司或有其他合法來源,也未能證明其在進貨時曾審查過供貨商的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