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宗新建 發自杭州
浙江省物價局6月30日發出了《關于國家發改委調整我省電網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從6月30日起,浙江抄見電量開始進行調整,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
1.89分錢。其中包括通過提高電價征收的每千瓦時0.83分錢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和每千瓦時0.1分錢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通知》指出,浙江將根據分步推進銷售電價改革的要求,適當調整銷售電價分類和結構。此次銷售電價調整,將適當降低商業用電價格;完善峰谷分時電價;適當提高中小化肥用電價格;適當擴大“居民生活用電”范圍;將種植業、養殖業用電列入“農業生產用電”。
調整后,峰谷分時電價的執行范圍擴大到大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居民生活用電。大工業、普通工業新增用戶一律執行六時段分時電價,現有大工業、普通工業用戶除另有規定的以外,應分別在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底前全部執行六時段分時電價。
《通知》要求,浙江對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等6個高耗能行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區分淘汰類、限制類、允許和鼓勵類企業實行差別電價。對這些行業中國家產業政策允許和鼓勵類企業,其電價按新公布的《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表》中相應的電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限制類和淘汰類企業,其電價在《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表》中相應電價的基礎上分別提高每千瓦時2分錢和5分錢執行。
浙江省物價局相關人士指出,此次調整電價不會引起相關產品價格的連鎖上漲,因為電價成本在浙江企業整個運營成本中所占比例比較小。此次調整電價的增收部分將不經過電力部門,而是直接上繳國家,用于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等,所以不需要聽證,國務院近期將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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