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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7月1日起實施改革創新法規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1日 19:05 新華網

  新華網深圳7月1日電 (記者 李南玲) 多部地方法規1日起在深圳實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率先制定和實施的改革創新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

  這一《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負有改革創新的工作職責。市、區政府的改革創新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改革創新方案,市政府各部門的改革創新工作計劃及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布。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改革創新,市體制改革工作機
構或者上級單位應當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進行效果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條例》還強調,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改革創新,有關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的有關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聽證會上的主要意見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條例》還要求市、區人大常委會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改革創新工作的監督。同時,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如果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即抵制、阻撓改革創新工作,情節嚴重的,或者以改革創新名義為單位或者個人牟取私利的,或者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追究其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市體制改革工作機構也可以提請市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根據《條例》,深圳市政府將設立改革創新獎項。同時,“免責”也是《條例》的亮點之一。如果改革創新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條例》提出了三種免于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情形:一是改革創新方案制定和實施程序符合有關規定;二是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三是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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