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新規定:老公受賄老婆存錢都要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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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1日 17:32 金羊網-羊城晚報 | |||||||||
洗錢罪新規定如“反貪利劍”出鞘 本報訊 記者王曉云報道: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擴大了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范圍。反過來理解,針對貪污賄賂犯罪而言,也是增加了其“下游犯罪”的定罪———即為別人的貪款“存儲、變現、轉移”等幫助行為,可能被定為“洗錢罪”判10年以下徒刑。
前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六),將轉移貪污賄賂資金的行為列入洗錢罪。這無疑給社會傳遞了一個訊號:將利于加大反貪力度,打擊腐敗。 刑法修正案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列舉的5種“幫別人的黑錢變成白錢”情形是:提供資金賬戶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的。 “過去在辦案時常會碰到老公受賄、老婆存錢的情況,甚至是動用親戚朋友一起幫助隱藏貪來的黑錢。現在規定誰幫忙誰就可能犯罪,看哪位老婆還敢幫老公存貪款!”從事多年反貪工作的廣州市黃埔區檢察院檢察官周國慶說,貪官們現在也會考慮不去連累親人,結果贓款變成了燙手的山芋,沒有轉手的出路,只能自己捧著。 周檢察官說,洗錢罪的修改可以理解成為貪污賄賂犯罪增加了其“下游犯罪”的定罪,接下來引發一系列震懾作用:貪款“消化”不了,利于反貪工作的偵查取證,更是避免了貪污賄賂資金的外流,堵死了貪官出逃的后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