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國內財經 > 正文
 

離奇執行案 到底為哪般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30日 11:39 人民政協報

  云南泰康木業有限公司強制拆遷案調查

  一樁標的額為300萬,且當事人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執行案,被執行人近千萬元的財產卻被“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強制搬走,至今下落不明。是執行公務,還是有人假冒公務人員非法侵占他人財務?經過本報記者調查,真相逐漸顯現……

  報料:財產失蹤近日,本報接到云南麗江泰康木業有限公司郵寄的一份投訴資料。資料顯示:2006年4月14日,該公司位于昆明市金殿金黑路221號的分公司(以下簡稱泰康分公司)遭受了不法侵害———這天上午九時許,盤龍區云山社區伍家村村長羅永升,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和昆明市規劃局的個別執法人員帶領下,糾集非法勢力二百余人,暴力趕走我公司職工,強行拆毀我公司辦公樓、員工宿舍及廠房;兩天后他們控制的公司場地又發生人為縱火燒毀我公司價值三百萬元的廠房和原材料;4月24日又盜走我公司千萬余元的進口設備和數百萬元的成品。直到今天,非法勢力仍強占我公司,破壞仍在繼續。

  泰康分公司在事發當天就向轄區派出所———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白龍路派出所報了案。

  據了解,泰康分公司廠址所在地就位于盤龍區云山社區伍家村,系租憑用地。2002年10月22日,泰康公司與現盤龍區青云街道伍家村達成協議:租賃原“金福圣竹木業有限公司”廠址的山地57.6畝,租期二十年。同時,泰康公司以168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了原破產企業場地上遺留下的廠房、宿舍若干。接手后,泰康公司對原有廠房、宿舍進行了改造,同時建造新廠房,先后投入資金3000萬元,僅從德國、

意大利購進高檔加工設備價值就近1500萬元,建立了泰康木業昆明分公司。

  派出所:執行公務昆明市公安機關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4月14日上午10∶20,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白龍路派出所接到了泰康分公司工作人員的報案,稱有一群人毀壞公司財物;10∶30派出所出警趕到現場,并命令所有進場人員全部停止活動,保持現狀,以便于了解情況。但不久,民警就解除了對現場的控制。

  據當時一位在場的泰康分公司員工回憶,民警當時認定是“中院執法,要配合,再報警作妨礙公務”。但這位員工感覺不像是法院執法,雖然法官進門后就對公司值班人員說“今天法官來執行,請予配合,把大門打開”,但是“法官沒有出示相關證件和相關文件”,這明顯“不符合法律常識,幾千萬元的廠房說拆就拆,沒有合法手續怎么行,我們怎么對老板交待”。

  白龍路派出所所長王東對“執行公務”這種說法予以確認,但他否認是法院在執法,“當時在場的有規劃局監察大隊一位周副大隊長和江中隊長,法院沒有派人來。”

  王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拆遷時村委會的十多個人都在場,還有一個拆遷公司———皓盛昌拆遷有限公司。當時拆遷公司出示了相關拆遷證明———規劃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按照正常法律邏輯,即便是規劃局執行公務,也應該有法院的人才對。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劃局并不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強制執行需要申請法院執行。

  對于4月24日泰康木業財產失蹤一事,王東告訴記者,當時泰康木業并沒有立即報案,“派出所沒有接到報警”,后來泰康木業寫了一份情況說明,說明公司財產不見了,被一伙身份不明的人拉走了。

  “由于4月24日他們沒有報警,當時我們并不知道那些財產的去向。我們通過后來的調查了解,機器應該是被法院異地查封了。”王東說這話時顯得并不是很確定。

  但從盤龍區公安分局負責對外宣傳的一位負責人那里記者得到了肯定的答案。這位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件事情局里知道,是執法事件,泰康木業的機器被異地查封了。”他同時也告訴記者:“這件事情很復雜。”

  規劃大隊:村委自行拆除

  到底是誰要強制拆除泰康分公司的廠房?昆明市規劃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是伍家村股份合作社自己拆的。”

  記者在一份編號為昆規法罰(2006)0019號的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拆除)上看到,昆明市規劃局于4月6日以伍家村股份合作社為處罰單位,責令其于2006年5月21日之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的廠房。

  從此處罰書看,涉嫌違法建設的廠房就是泰康分公司所使用的廠房。

  對于規劃局的處罰決定,泰康分公司負責人董蕭靜覺得有些冤枉。他告訴記者:“2002年,通過合同,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權已經轉移給我們,我們后來又投入了很多資金。即便要罰也應該以我們為處罰對象。怎么能以伍家村為處罰對象?我們的權利根本沒法保證。”

  記者從那份處罰書上看到董蕭靜所稱的被處罰人享有的權利有: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于泰康木業不是處罰處象,臨到被拆當口才知道自己違法了,沒有任何反應時間。

  對4月14日拆除現場為何有規劃局監察大隊的人,規劃局監察大隊李隊長告訴記者:“我們是應村委會之邀,確認村委會自行拆除自己的違法建筑。”李隊長反復向記者強調,他們只是被邀前往,不是主動強拆。

  李隊長還透露給記者一個信息:4月14日法院執行局確實有人在,而且確實是在執行公務,但絕不是規劃局申請強制執行,“因為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還沒到,他們已經自己拆了,也用不到了。”

  法院:現在說不合適對于4月14日拆遷一事,派出所說法院沒有人去,被遷拆人對法院執行人員在場卻是言之鑿鑿,規劃局接受采訪的相關工作人員也明確提出法院工作人員確實在。對于這樣一個簡單的事實,為何卻有截然不同的說法?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自己最有說服力。

  記者就此事向法院申請采訪,不料卻遭到了婉拒,“我們說現在不合適。”昆明市中院宣傳部門的工作人員反復向記者表態。

  記者通過各種官方渠道多方聯系采訪被各方指認的“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始終不肯見記者一面。

  昆明市規劃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4月14日和4月24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同一工作人員都在場,不過“是為了另一個案子”。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所謂“另一個案子”是指,2005年泰康木業與云南省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發生法律糾紛,后經法院終審判決,泰康木業敗訴,應給付云南省國有資產管理公司300萬元人民幣。判決生效后,云南省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此前,泰康分公司的機器設備被法院依法查封。2006年4月21日,泰康木業與云南省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泰康分公司依法申請解除查封、中止強制執行。但4月24日,泰康分公司的機器設備等財產就被強制搬走,“我們現在都不知是誰偷去了。”董蕭靜說,合法手續就更不可能見到了。

  記者在一份編號為040、出具時間為2006年5月8日的公安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上看到對此次事件的一個答復:1、2006年4月14日對泰康木業公司廠房的拆除,系昆明市規劃局執法大隊依據昆規法罰(2006)0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違章建筑的拆除;2、4月24日搶去泰康木業公司的財產系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對訴訟保全財產進行的查封;3、4月17日的火災事故起火原因及性質正由盤龍消防大隊、白龍路派出所進行調查。

  2006年5月11日,盤龍區公安局作出了對火災原因的認定:系人為放火。

  截至發稿時,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都不肯接受本報記者采訪。現在,泰康木業分公司的機器設備到底身在何處似乎成了一個并不復雜的謎。如果真如公安局和規劃局相關人員所說,機器被法院依法查封,一個簡單的執法事件,法院為何不愿意接受正面采訪?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如果真的是正常執法,為何不見相關法律程序文書?依據“不申請不執行”的強制執行基本原則,即便是法院執法,那么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的效力又如何界定?


發表評論

愛問(iAsk.com)


評論】【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