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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賣億元抵押房產在滬吃官司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30日 06:27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記者 田享華 發自上海

  房地產公司把在建房產向銀行抵押獲得貸款進行續建,同時出售,這似乎已是房地產業內的慣例。不過,這一慣例在上海遭遇司法檢驗。

  去年9月,上海華江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華江建設”)將一處3萬多平方米的房
產作價1.85億元賣給東方物產(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東方物產”)。簽訂協議并交付1000萬元定金后不久,東方物產發現這一房產竟然已于簽約前13天抵押給了上海銀行,抵押貸款金額1.9億元,貸款期限到2008年。為此,東方物產將華江建設訴至法院。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預備庭開始審理此案。

  東方物產的代理律師潘定春告訴《第一財經日報》:“我們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解除協議,返還定金,同時根據協議支付賠償金2625萬元,就是房屋總價的20%。”他表示,華江公司并無誠意履行合同,而且也已經沒有條件履行合同,“抵押的房產無法自由交易。我們買來的房產不能再賣,那買來有什么用?”

  華江建設卻不這樣認為。其代理律師表示,雙方簽訂的只是“定金合同”,并非正式

購房合同。因此,華江建設還反訴東方物產,要求后者繼續履行合同,交足1400萬元的定金。“我們的貸款是屬于在建項目貸款,這是業內慣例。同為業內人士的東方物產應該知道。”

  但潘律師表示,定金合同僅僅是為訂立主合同設立的,并不涉及房屋價款、違約責任等條款,而此前雙方所簽協議已具備了正式購房合同的主要條款,所以華江公司理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們的合同是談了一個多月才簽的,華江公司故意隱瞞抵押信息,涉嫌欺詐。”

  一位

房地產業內人士表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訂立
商品房
買賣合同時,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方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還可以要求賣方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房地產業的抵押慣例,恐怕也不能對抗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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