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6月27日訊 宋毅 記者 李松 見習記者 黃潔 北京某環保公司的章程有這樣一條規定,“股東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必須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請,由董事會判斷是否同意其查閱財務會計報告”。正是這條規定引發一起涉嫌侵犯股東知情權的糾紛。記者今天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已于日前作出判決,依法確認股東知情權不能以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加以限制或剝奪。
2000年6月26日,于先生交付10000元成為剛剛成立的北京某環保公司的股東。但是,從于先生成為股東的那天起,環保公司就從未主動向于先生交付過該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于先生為此曾屢次與環保公司進行交涉,要求公司定期逐年向股東送交財務會計報告,但環保公司始終沒正面答復。而后,在于先生的一再請求下,2005年4月,環保公司終于答應于先生去財務部門進行查閱。但當于先生提出需要復印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關內容時,環保公司稱該公司已對章程進行了修改,根據修改后的章程,公司不負有向股東送交財務報告的義務,股東可以查閱但查閱后不得復印。迫于無奈,于先生只好到工商管理機關查詢、復印環保公司的有關檔案材料,并支出費用667.5元。為此,于先生將環保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環保公司提交2000年至2005年每一年度的會計財務報告,并賠償其到工商管理部門查閱檔案的費用。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判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于先生作為環保公司的股東,要求環保公司提供該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無不當。因此,支持了于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環保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環保公司稱,根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東要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必須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請,由董事會判斷是否同意查閱財務會計報告。既使董事會同意股東進行查閱,股東也不得復印相關資料。因此,一審法院判決環保公司向于先生提供財務會計報告,違反了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的知情權是股東的法定權利,該權利不能以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或剝奪。環保公司2003年4月8日召開股東會對公司章程有關向股東提交財務會計報告的義務條款進行了限制性規定,該規定沒有法律依據,而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環保公司仍負有向股東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義務。因此,判決駁回了環保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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