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十省督察安全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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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7日 15:52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李明三 北京報道 “從6月底開始,6部委要組織督查組到十個省督查,最后檢查的結果要向社會公布。”6月24日,在“安全發展”高層論壇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對外公開了
參與督查的6部委包括中紀委、高檢、高法、監察部、司法部和安監總局,他們將對最近兩年重特大安全事故處理的黨紀、政紀和刑事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據悉,從2001年到2005年,監察部直接參加調查并辦結了66起重特大責任事故,督察效果卓著。不過,要想減少未來事故的發生,更根本的還在于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從嚴處罰。 “刑法規定安全事故責任刑罰最多判7年,執行中還可能減刑或保外,很難起到震懾作用。”李毅中建議盡快修改有關法律,或者出臺數罪并罰、加重處罰的司法解釋。 據了解,截至今年第一季度,中國現行有效的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達20多部,初步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為核心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但有些法律法規由于制定時間較早,難以適應變化了的實際情況以及新形勢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需要。 例如,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導致事故發生的企業,安全生產法規定最高罰款20萬元。李毅中說,這點錢“遠未使非法業主傷筋動骨,也難以起到懲一儆百的作用” 。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也承認,現有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不夠,失之于寬” 。他表示,要及時修定已有的法律法規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原則同意對《刑法》第131-139條進行修改。”國家安監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彭玉敬對記者說,“人大常委會認為7年的量刑標準偏低,并已將之列入今年的修改議程。” 張穹證實了這一說法,“為了進一步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研究提高安全生產犯罪行為的刑期。” 其實,從去年的執法案例來看,有些判決就已超過上述最高量刑標準。如南丹礦難的責任人判了死刑,山西一起礦難事故的責任人判了無期徒刑。而提高量刑的依據,就是數罪并罰。 “我們的手段就是通過數罪并罰來加重處罰,提高量刑。”據彭玉敬透露,安監總局正在配合高檢、高法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目前已經修改了四次。”他說,司法解釋即將出臺,這將有利于嚴懲事故直接責任人,更好地解決事故背后的失職、瀆職行為和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等腐敗問題。 此外,關于安全事故賠償的法律規定也在醞釀之中。目前不少省區對事故死亡規定了不少于20萬元的賠償標準。李毅中表示,在此基礎上,還要建立完善事故傷亡賠付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