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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閉電廠抄表工年薪仍10萬 電改偏離改革初衷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7日 14:44 南方都市報

  補貼名目繁多,人工成本遠高于當地平均工資水平

  每月工資6500元,一年發16個月的工資,外加年終獎和兩份商業保險。這是某市一位電廠抄表工的真實收入狀況。雖然他所在的電廠已經倒閉,但這不妨礙他領取10萬元年薪。而他所需要做的,只是一天抄4次電表。

  國家發改委今年3月發布的《電力行業2005年運行分析及2006年趨勢預測》(下稱《分析及預測》)中稱:“全國火力發電企業在銷售收入增長19%的情況下,利潤只增長2%,虧損有所加大,應收賬款增加,負債率上升,經營狀況有所惡化。”隨后《人民日報/市場報》一篇名為《電力企業百億虧損為哪般,員工福利高成重要原因》的文章,更是直接把矛頭指向了電力行業收入過高的現狀。

  一位業內專家稱,國有發電企業的人工成本確實大大高于當地的平均工資水平,補貼名目繁多,數額不菲,“他們冗員也很多,比如30萬千瓦機組的企業,民營電廠一般只需要300人左右,而國有電廠要1000人。”

  目前在中國的發電領域,大型發電企業有國有五大電力集團,各省市還有屬地方國資的電力企業。民營企業數量極少,且一般只擁有小型發電機組。

  “在國外,這種國有壟斷行業的支出是要受到政府嚴格控制的。”中國

能源網執行副總裁韓曉平說。

  “其實,電網公司的員工收入比電廠還要高出很多。”一位專家稱,電力在我國是一個公共事業,“不能把利潤留在行業內部,使之獲得暴利。”

  省了1400億,反要消費者多掏1600億

  電力專家稱,現在電力體制改革偏離改革初衷,漸成既得利益集團利益再分配過程

  日前,中國三峽總公司下屬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工作部一位人士透露,三峽電站計劃外的發電量將達到458億度,他們必須為這些富余的電能找到出路。國家電監會的一位人士對此表示,在電力供求關系已基本從緊張轉向相對寬松之際,重新啟動并加快電力體制改革進程的時機已經成熟。

  成本下降電價卻接連上漲

  在前兩年電力緊缺時,各地都搶著要三峽電,但目前有關部門卻要為三峽電站計劃外的發電量“找婆家”。三峽電能在電力市場上的景遇變遷,從一個側面折射出了國內目前電力供求形勢正在發生改變,這為電力改革提供了一個有利的環境。但是在目前已經形成的強大的既得利益集團面前,即使電力改革提速,改革的結果會如何,也是一件令人擔憂的事。

  2002年啟動電力改革以來,消費者沒有得到什么好處。我國電力行業由于技術構成的進步,發電裝機容量的平均造價也從2002年以前的5000元/千瓦下降到了4000元/千瓦,平均下降1000元。據專家測算,2003年至2005年,節約了1400億的投資。然而這巨大投資成本的下降帶來的卻是電價的不降反升,消費者為接連上漲的電價多掏了錢。2004年每度電平均上漲了2.84分,2005年平均每度電又提高了2.52分。以2004年全國售電1.7萬億度電、2005年全國售電2萬億度電匡算,消費者多支付了約1600億元,這幾乎相當于一個三峽大壩的總投資。

  消費者多付的錢成電力行業盈利

  在電力改革的背景下,電力行業自身節省的1400億元再加上消費者為他們多付出的1600億元,整整3000億元成為電力行業的盈利!電力改革的目標本來應該是為消費者和用戶提供質優、價廉、安全的產品和服務,可是電力改革的結果卻是消費者多掏錢,出現長達3年的電荒。當然,有人會辯解說這些并非都是電力改革本身的錯,有的甚至是電力改革不到位的結果。

  電力體制改革偏離改革初衷

  但是,無論如何,偏離其本來目標的電力改革難辭其咎。

  電力改革的目標是打破壟斷,引進競爭,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正如電力專家言茂松所說,現在的電力體制改革偏離改革的初衷,漸漸成為既得利益集團利益再分配的過程。電力行業的所謂改革,往往是內部人控制。電力行業作為壟斷部門,必然利用先天獲得的優勢地位千方百計抵制對自身利益的削弱,甚至通過扭曲改革的方式加強自己的壟斷地位。諸多事實證明,內部人控制的改革必然偏離改革的既定目標,有時甚至會走向反面——特別是在改革要革自己的“命”的時候。中國針對民眾的改革大多已經進行,但是針對自身的改革,包括壟斷行業的改革,政府體制的改革,要么雷聲大、雨點小,要么根本沒有破題。秘密就在這里。

  如何把內部人控制的改革變成為社會公眾參與的改革,讓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都參與到改革的過程中來——這是電力改革成功的保證,也是中國下一步改革必須采取的路徑。

  鏈接

  反壟斷法草案規定七種行為屬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規定了七種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根據草案規定,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強制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交易,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制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違背交易相對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草案規定,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一個經營者或者數個經營者作為整體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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