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用專章對禁止行政性限制競爭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草案規定,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和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采取同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
立分支機構。
草案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和充分競爭: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對外地商品采取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審批、許可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采取設置關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此前,有起草專家說看到草案刪除了行政性壟斷章節。后來經過協調和論證,正式露面的草案還是恢復了這一章節。有官員和學者告訴記者,關于行政性壟斷的規定,“社會各界的態度非常一致,大家都認為行政性壟斷需要反對,符合中國現實。”
此次的草案,還對行政性壟斷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提到: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解釋說:“盡管從理論上和國際通行做法來看,行政性限制競爭主要不是由反壟斷法來解決的問題,反壟斷法也難以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但草案這樣規定,既表明國家對行政性限制競爭的重視和堅持反對的態度,又能夠進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競爭的行為。”
反壟斷法看點之一
認定三種壟斷行為
反壟斷法草案規定了三種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及以上的經營者(包括行業協會等團體),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協同的行為,實施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產量、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沒有競爭者,或者相對于其他競爭者具有明顯的或者突出的優勢,從而有能力在相關市場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能夠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并、資產購買、股份購買、合同約定(聯營、合營)、人事安排、技術控制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
反壟斷法看點之二
國務院將設反壟斷委員會
反壟斷法草案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并明確該委員會應當履行的五項職責。
委員會履行的職責包括:研究擬定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并發布評估報告;監督、協調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監管機構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協調重大反壟斷案件的處理;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草案同時對委員會履行的職責作出了規定:制定、發布有關反壟斷指南和具體措施;調查、評估市場競爭狀況;調查處理涉嫌壟斷行為;制止壟斷行為;受理、審查經營者集中的申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負責人和若干專家組成。
反壟斷法看點之三
公用企業面臨反壟斷風暴
反壟斷法草案劍鋒指向之一就是社會反映強烈的公用企業壟斷問題。
草案審查修改專家小組專家、北京大學教授盛杰民表示,在我國,公用企業壟斷行為比較突出的行業包括通信、自來水、鐵路、公交、貨運、航空、原油、天然氣等多個行業。
草案審查修改專家小組專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黃勇表示,未來反壟斷法的落實將有兩種方式,一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另一種是受損害的同行業競爭者依據反壟斷法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
“如果壟斷行業的企業繼續延續現有的壟斷行為,今后將可能付出經濟上的代價。”黃勇強調。
反壟斷法看點之四
禁止壟斷協議但有例外
反壟斷法草案規定,經營者達成并實施下列壟斷協議,最高將被處以上年度銷售額10%的罰款:固定、維持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聯合抵制交易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但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經營者達成的某些協議雖然具有限制競爭的后果,但整體上有利于技術進步、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反壟斷法草案對屬于此類的六種情況不予禁止: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的;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為保障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在經濟不景氣時期,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反壟斷法看點之五
明確企業并購申報標準
反壟斷法草案對一般行業和領域的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作出了規定。
根據草案規定,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在全球范圍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120億元人民幣,并且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8億元人民幣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的,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草案同時規定,銀行、保險以及其他特殊行業或者領域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國務院可以另行規定。
草案還規定,參與集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反壟斷法看點之六
引入“經營者承諾制度”
為鼓勵、促使涉嫌壟斷行為的經營者主動承認壟斷行為,草案規定了經營者承諾制度,對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予以承認,并承諾在一定的期限內采取措施消除壟斷行為后果的,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履行承諾的,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并可以決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反壟斷法看點之七
嚴禁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草案規定了七種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無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易;強制交易,或者無正當理由,限制交易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交易;違背交易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無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人在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均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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