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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憲法”:反壟斷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透視(06-6-26)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6日 17:36 審計署網站

  新華網北京6月25日電 “新華視點”記者鄒聲文、孫玉波、張宗堂

  當公眾對壟斷行為反映十分強烈之際,反壟斷法草案在經歷12年的砥礪之后,正式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程序。

  作為規范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壟斷法有“經濟憲法”之稱。因此,這
部法律草案一經提請審議,就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反壟斷法》立法時間表

  醞釀期:

  ◇1987年8月,原國務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壟斷法》起草小組。

  ◇1988年,提出了《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暫行條例草案》。

  ◇1993年9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但沒涉及《反壟斷法》。

  難產期:

  ◇1994年,由商務部負責起草和調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未能出臺。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未能出臺。

  ◇200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將該法列入十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并作為重要經濟立法項目。

  ◇2004年,國務院將該法列入立法計劃。

  ◇2005年2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2005年立法計劃中,《反壟斷法》又一次被列入立法計劃。

  ◇2005年12月,商務部稱《反壟斷法》修改審查已獲較大進展。

  ◇2006年3月,本次兩會:政協委員呼吁盡快出臺《反壟斷法》。

  壟斷在中國的三種類型

  從當前經濟生活的實際狀況來看,壟斷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行政壟斷,即政府職能部門利用權力搞地區封鎖或強制交易,讓消費者買其指定的商品,這是目前最受爭議的壟斷。

  二是行業壟斷,即公用企業和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實施的強制交易或限制競爭行為,這種壟斷在鐵路、郵政、水電、電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務性領域廣泛存在。

  三是經濟性壟斷,指自由競爭企業出現的壟斷行為,此類壟斷在一些競爭性的產業中比如彩電等領域也開始形成。詳細>>

  經濟領域“無憲”狀態呼喚“經濟憲法”

  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許多人突然發現,由于缺少防止和打擊壟斷行為的法律,經濟領域處于一種“無憲”狀態。

  有鑒于此,我國自1980年起,先后出臺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一些限制競爭的行為作出規定。它們共同構成了我國目前規范競爭行為的基本法律框架。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入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有關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的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要—— 一些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價格,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企業間的合并、重組日趨活躍,行業壟斷的苗頭開始顯現;一些地方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一些跨國公司濫用自己的壟斷地位,打壓國內企業……

  各種跡象顯示,制定專門的反壟斷法已迫在眉睫。

  2004年2月,商務部與工商總局共同起草的反壟斷法草案報送國務院法制辦。鑒于反壟斷法的重要性,國務院法制辦邀請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國務院的多個相關部門,成立反壟斷法審查修改領導小組,并邀請高校和研究機構的10名專家組成了專家小組。 經過一年多的反復修改,草案于2006年6月24日擺在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桌面上。

  制度安排力求“寬嚴適度”既重“約束”又重“導向”

  “要發揮反壟斷制度的導向功能和約束功能,使反壟斷法成為制止壟斷、鼓勵競爭、提高引進外資質量、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有力的政策工具。”談到反壟斷法草案,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如此表示。

  檢視這部法律草案可以發現,草案在發揮反壟斷立法的兩大功能上真是仔細拿捏分寸、用心良苦—— 一方面,草案參照國際慣例,對典型的、世界各國有普遍共識的嚴重限制、排除競爭的壟斷行為加以嚴格禁止;另一方面,針對我國市場競爭不充分、企業競爭力不強的實際情況,在制度安排上努力做到寬嚴適度,以培養企業依法自主、自律、自強的能力,促進其改進技術、提高質量。

  一方面,草案要保護市場競爭,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另一方面,草案又要與國家現行有關產業政策相協調,以利于企業做大做強和規模經濟的發展。

  一方面,草案要建立一套靈活的應對機制,能夠發現并制止排除和限制競爭、損害國家經濟運行安全的并購行為;另一方面,又要鼓勵有利于經濟發展、有利于市場競爭、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并購。

  一方面,草案要將反壟斷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確立起來,便于操作執行;另一方面,又要留有余地,以便通過積累一段時間的實踐經驗后及時加以修改和完善。

  “在反壟斷立法的制度設計上力求‘寬嚴適度’,既重‘約束’功能又重‘導向’功能,是草案的一個鮮明特色。”一位參與草案起草工作的專家這樣評價。 借鑒國際經驗確立反壟斷三大制度

  國際上,反壟斷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經營者集中。我國制定反壟斷法時充分借鑒了國際經驗。

  “壟斷協議是較為常見的壟斷行為,在我國經濟生活中也時有發生。”有關專家介紹說,前些年部分家電生產企業搞價格聯盟就屬于明顯的壟斷協議。

  鑒于壟斷協議對競爭具有直接危害,反壟斷法草案按照“原則上禁止、有條件豁免”的思路,一方面明確禁止各種壟斷協議,另一方面又對某些雖具有限制競爭的結果但在整體上有利于技術進步、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協議給予“豁免權”。

  此外,草案并不禁止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但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如實施壟斷價格、拒絕交易、搭售等。

  “在個別城市,曾有煤氣公司強迫居民安裝某一品牌的煤氣表,價格高得離譜。”有法律專家舉例指出,“這就屬于典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草案還確立了控制經營者集中的制度,防止經營者通過合并、并購、聯營等方式增強市場控制力并最終排除、限制競爭。

  “各國反壟斷法都對經營者集中實行必要的控制。”曹康泰說,“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對經營者實行事先或者事后申報制度,并由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允許。”

  草案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確定了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其中一般行業和領域的申報標準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在全球范圍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120億元人民幣,并且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在中國境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8億元人民幣。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這一標準是請有關經濟學專家經過深入研究、測算后提出來的。“按照這個標準,絕大多數企業并購一般不必申報。”

  反壟斷機構:國務院將設立反壟斷委員會

  反壟斷立法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如何規定反壟斷機構的設置。社會上對這個問題的看法莫衷一是。

  “各方共同的看法是,既要考慮現實可行性,維持有關部門分別執法的現有格局,保證反壟斷法公布后的實施,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為今后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留有余地。”曹康泰介紹說。

  有關部門和專家為此建議,在反壟斷法草案中只明確規定執法機構的職責和工作程序,對具體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與此同時,專家們又提出:為了協調反壟斷執法,保證反壟斷執法的統一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有必要設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法學、經濟學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組織領導反壟斷工作;就國家反壟斷政策進行研究,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協調重大反壟斷案件的處理以及協調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工作等。”

  草案最終采納了這一建議,并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職責、執法調查程序、可采取何種措施等作出具體規定。

  嚴防行政權力成為壟斷推手草案作出專章規定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的舉措讓公眾議論紛紛—— 某地政府出臺紅頭文件,要求下屬機關只能購買某某品牌的白酒,并定下了具體的指標,一時輿論嘩然;某地政府將轄區內的公路客運經營權轉讓給一家公司,票價全由這家公司“自主確定”,日漸走高的出行成本讓沿途百姓苦不堪言;

  在工程招標中,個別地方政府早已屬意某個企業,通過或明或暗的手法,排斥、限制其他企業參與投標……

  “僅從經濟層面來看,這是典型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扭曲了競爭機制,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有關專家分析說。

  “反壟斷法是保護競爭的專門性、基礎性法律,必須切實解決影響我國市場競爭的突出問題。”許多專家建議反壟斷法草案應當對行政性限制競爭明確說“不”。

  草案最終采納這一建議,用專章對禁止行政性限制競爭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曹康泰解釋說:“盡管從理論上和國際通行做法來看,行政性限制競爭主要不是由反壟斷法來解決的問題,反壟斷法也難以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但草案這樣規定,既表明國家對行政性限制競爭的重視和堅持反對的態度,又能夠進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競爭的行為。”

  草案對于電信、鐵路、電力、民航、金融等行業的壟斷行為有何影響?一位參與反壟斷法草案起草工作的專家表示,這部法律一旦獲得通過,將會對這些行業的壟斷行為產生很大的影響和遏制。

  但他同時也有所保留:“行政性壟斷問題與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進展密切相關。法律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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