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具有限制競爭但整體上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協議,可獲“豁免權”
據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 24日,反壟斷法草案在經歷12年的砥礪之后,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要發揮反壟斷制度的導向功能和約束功能,使反壟斷法成為制止壟斷、鼓勵競爭、提高引進外資質量、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有力的政策工具。”談到反壟斷法草案,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如此表示。
草案原則上禁止壟斷協議
作為規范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壟斷法有“經濟憲法”之稱。國際上,反壟斷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經營者集中。我國制定反壟斷法時充分借鑒了國際經驗。
鑒于壟斷協議對競爭具有直接危害,反壟斷法草案按照“原則上禁止、有條件豁免”的思路,一方面明確禁止各種壟斷協議,另一方面又對某些雖具有限制競爭的結果,但在整體上有利于技術進步、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協議給予“豁免權”。
此外,草案并不禁止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但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如實施壟斷價格、拒絕交易、搭售等。
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確定
草案還確立了控制經營者集中的制度,防止經營者通過合并、并購、聯營等方式增強市場控制力并最終排除、限制競爭。
“各國反壟斷法都對經營者集中實行必要的控制。”曹康泰說,“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對經營者實行事先或者事后申報制度,并由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允許。”
草案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確定了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其中一般行業和領域的申報標準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在全球范圍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120億元人民幣,并且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在中國境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8億元人民幣。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這一標準是請有關經濟學專家經過深入研究、測算后提出來的。“按照這個標準,絕大多數企業并購一般不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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