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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違規報道突發事件可罰10萬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6日 07:43 新京報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明確,政府可用封鎖隔離等強制措施應對突發事件

  綜合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 田雨 楊維漢) 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明確,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的,將受到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政府可控制特定區域水電供應以保社會安全

  草案規定,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并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草案還規定,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情況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發生大規?植酪u擊事件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反恐怖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政府應及時發布突發事件事態發展

  另外,草案還明確,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并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但是,發布有關信息不利于應急處置工作的除外。而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的,若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

  官員截留救援資金可被撤職

  草案加大對違法官員問責力度

  據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 楊維漢 田雨) 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加大了對違法官員的問責力度。

  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未按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和自由并造成損害的;

  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嚴重次生、衍生事件的。

  公民不及時報告突發事件將擔責

  社會公眾應對突發事件擁有權利和義務

  據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 楊維漢 田雨)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明確,對于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公民人身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有關的社會公眾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義務:公民獲悉突發事件應及時報告

  草案對社會公眾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和義務作了詳細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如果公眾不依法履行義務,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草案規定,公民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的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權利:公民財產不得被違法征收征用

  在規定公眾應盡義務的同時,草案對公眾權利予以保護。如“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違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的;不及時歸還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的;對被征收、征用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草案還對政府應對突發事件采取強制措施進行規范: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采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草案還明確,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應當及時返還,不能返還或者財產被毀損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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