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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老總套取公款一口氣吃進3500多萬元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5日 15:24 新華網(wǎng)

  新華網(wǎng)濟南6月25日電 題:國企老總套取公款3500萬元——中國石化勝利油田大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總裁李榮興犯罪紀實

  記者 張曉晶

  中國石化勝利油田大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總裁李榮興日前因貪污、受
賄,被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精心導演,一口“吃”進3000多萬元

  法院一審查明,1994年4月至2003年12月,李榮興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兩次貪污公款3698萬余元。其中,李榮興伙同他人在大明公司開發(fā)住宅項目中,通過抬高土地價格等手段,以咨詢費的名義套取了3500萬元。

  2000年12月,

福建商人黃敏成立了井田
房地產(chǎn)
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區(qū)沙河鎮(zhèn)征用600多畝土地,其中建設項目占地550多畝,開發(fā)住宅項目。手續(xù)辦完后,黃敏發(fā)現(xiàn)面臨很大的資金缺口,井田公司無力單獨開發(fā)這一項目。

  經(jīng)過北大EMBA班同學劉毅介紹,李榮興接觸到這一項目。李榮興提出由大明公司控股,合并財務報表,井田公司成為大明公司的子公司。但黃敏提出合作雙方持股比例各占50%的意見,當時沒有達成協(xié)議。

  2003年10月下旬,李榮興把劉毅叫到辦公室說:“我想通過這個項目,運作出一塊資金來,以后別有用處。”并提出,“不能太明顯,以免別人產(chǎn)生懷疑,最好由你成立一個中介公司,以中介費的名義往外運作,這樣一來能說得過去,因為你正好是這個項目的介紹人。”

  劉毅問李榮興需要運作出多少資金,李榮興認為,自己得弄出3000萬元,也不能讓劉毅白忙活,得給他幾百萬元,于是提出運作出3500萬元。在李榮興的授意下,劉毅以妻子和岳母的名義在北京注冊成立了華嘉興咨詢有限公司。

  在談判過程中,黃敏按照李榮興的要求,把每畝土地的報價由35萬元提高到45萬元,后來,又象征性地每畝降了1萬元,以每畝44萬元的價格成交。2003年底,大明公司通過下屬的大明置業(yè)公司向井田公司支付了注冊資金1150萬元、投資款1.227億元,共計1.34億元。

  為了向外運作資金,黃敏與劉毅的華嘉興咨詢公司簽訂了假《項目咨詢協(xié)議》。大明公司的投資款到位后,黃敏以咨詢費的名義將3500萬元從井田公司提出,分5次將2500萬元匯入華嘉興公司賬戶。

  另外,法院一審查明,1999年,李榮興還伙同他人私分大明公司賬外

股票款198萬多元,其中李榮興兩次分得106萬多元。

  權(quán)錢交易,一個“紅包”上百萬元

  行賄受賄與權(quán)力總是如影隨形,李榮興任大明公司副董事長、總裁后,胃口就一天天膨脹起來。據(jù)法院一審查實,1994年10月至2004年3月,李榮興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17個單位和個人所送現(xiàn)金、銀行儲蓄卡、美元、港幣、高級組合音響等折合人民幣483萬多元。

  李榮興主持制定了資產(chǎn)經(jīng)營責任狀制度,下屬部門如果效益好,責任人就可以領(lǐng)到高額的獎勵。1997年初,大明公司與一個下屬部門負責人簽訂責任狀,規(guī)定超出500萬元盈余后,按4%提成,獎金由責任人自主支配。1997年底,這位部門負責人從57萬元兌現(xiàn)獎金中拿出15萬元送給李榮興。2000年初,大明公司與這位部門負責人再次簽訂責任狀,規(guī)定超出2000萬元利潤后,按20%提成。結(jié)果當年這一部門在股市上賺了一個億,李榮興先后給這位負責人兌現(xiàn)了960多萬元的獎勵。為感謝李榮興給其兌現(xiàn)獎金,這位部門負責人以李榮興前妻的名字開戶存入80萬元,又以李榮興女兒的名字開戶存入20萬元,并將兩張存折交給了李榮興的前妻。2001年7月,這位部門負責人又將一張100萬元的存折送給了李榮興。

  國企監(jiān)管,大案提出的嚴肅話題

  根據(jù)群眾舉報,中石化紀檢組、監(jiān)察局于2004年6月對李榮興涉嫌經(jīng)濟問題進行初查核實,同年8月對其立案調(diào)查,2005年2月4日將此案移交山東省檢察院立案偵查。2005年4月13日,檢察機關(guān)在廈門將潛逃的黃敏抓獲歸案。

  黃敏歸案后,將其掌握的1000萬元贓款主動上交,另外從華嘉興咨詢公司賬上查獲贓款2217萬元,這筆巨款已經(jīng)分別返還大明公司和上繳國庫。

  目前,李榮興已經(jīng)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同案犯黃敏、劉毅因犯貪污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分別被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0萬元、40萬元。

  盡管此案還沒有最后畫上句號,但是,它又一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據(jù)辦案人員介紹,大明公司內(nèi)部有許多規(guī)章制度,但是李榮興仍然可以輕而易舉地為貪污受賄行為打開方便之門。怎樣加強對國企負責人的監(jiān)督、防止國有資產(chǎn)流失,確實是一個迫在眉睫的沉重話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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