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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擬設反壟斷委員會 三項規定保護百姓權利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5日 10:15 京華時報

  反壟斷法等三部法律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昨天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反壟斷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進行審議。按照會議通過的議程,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坤仁、李重庵分別作的關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關于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委員會認為,這
兩部草案分別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關于反壟斷法草案

  機關不得濫用權力限制競爭

  【內容】初次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共8章56條,主要規定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這三大制度,以及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處理,反壟斷機構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對社會普遍關注的行政性限制競爭的問題,草案在原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同時,還以專章形式對禁止行政性限制競爭作了具體規定。

  為落實反壟斷執法工作,草案還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

  【解讀】電信、公路、民航、金融……社會各界對許多行業的壟斷行為反應日益強烈。目前市場上,一些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價格、強制交易;一些地方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企業間的合并、重組日趨活躍,部分地區、行業壟斷苗頭開始顯現。

  “形形色色的限制競爭的行為不僅損害了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而且阻礙國家經濟和技術的發展。”全國人大財經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跨國公司通過并購在我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甚至會危害國家經濟安全。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表示,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和制止來自國內外的壟斷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競爭力,保證國民經濟健康、持續、協調發展。

  -關于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

  造成嚴重后果可究刑責

  【規定】對于政府和有關部門沒有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或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直接負責人可能受到撤職或者開除等行政處分,有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實踐證明,應對突發事件,關鍵是要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綜合協調的突發事件管理體制。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明確了各級政府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責任,對不同級別、不同種類和不同嚴重程度的突發事件進行處置的主體、權限都作了規定。

  突發事件分四級發警報

  【規定】目前,草案對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準備、監測和預警都作了詳細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按照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發事件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定確定預警級別,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

  【解讀】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預防、預警可以說是應對突發事件的基礎和前提。有關專家表示,“在一定程度上,預防是應對突發事件最重要的階段,因為政府應急管理的目的就是‘用小錢防病,而不是用大錢治病’”。

  三項規定保護百姓權利

  【規定】草案從三個方面作出規定,以盡可能保護百姓權利,防止行政權力被濫用:政府為處置突發事件可以選擇多種措施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為應對突發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應當及時返還,不能返還或者財產被毀損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此外,草案還規定了公民獲得法律救濟的渠道。

  【解讀】專家表示,規定體現了對公民權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護相統一的原則。

  -幕后

  原名曾為“緊急狀態法”

  突發事件應對法曾經以緊急狀態法的名稱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本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名稱變成了突發事件應對法。這一改變有什么含義?

  所謂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參與草案起草的法學專家于安表示,現在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著眼于集中規范普通的應急管理。“根據這幾年發生的突發事件判斷,絕大多數可以在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適用范圍內解決。”

  “憲法規定的緊急狀態是應對最高程度的社會危險和威脅時采取的特別手段,前提是非常嚴格的,實踐中很少適用。”國務院法制辦一位參與起草工作的專家說,“從其他國家看,情況也是如此。”

  -關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私鑒胎兒性別暫不屬“犯罪”

  【原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違反國家規定,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導致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后果,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現規定】刪除原草案中有關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屬犯罪行為的規定。

  【解讀】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法律專家不贊成把這一條所列行為定為犯罪。主要理由是,我國現階段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有復雜的社會原因。重男輕女、“養兒防老”的傳統生育觀念在一些地方,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根深蒂固,而觀念問題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變的,主要應通過發展經濟、加強教育、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等途徑解決。此外,孕婦對胎兒性別有知情權,事先知道胎兒性別的辦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并不必然導致墮胎。若按原草案規定,醫生是否構成犯罪,最終取決于孕婦自己決定是否墮胎,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說不通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考慮到在這個問題上“各方意見分歧較大”,建議繼續對這個問題研究論證,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暫不規定。

  -關于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

  不再強制赴農村支教

  【原規定】城市公辦學校的教師晉升高級職務,應當具有在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學校任教一定年限的經歷;公辦學校新聘任的教師,應當到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一定年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現規定】刪除“公辦學校新聘任教師,應當到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一定年限”規定。

  【解讀】審議過程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原規定寫得過死,在操作中存在編制、經費、待遇等一系列實際問題,至今還缺乏成熟的實踐經驗,在本法中作出規定的條件尚不成熟。

  特教老師享補助津貼

  【新增規定】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解讀】在草案審議過程中,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教科文衛委員會和一些地方提出,為了鼓勵教師從事特殊教育工作和到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任教,保障他們的權益,本法需要增加有關教師享有補助津貼的規定。

  免收雜費需逐步實現

  【保留規定】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解讀】法律委員會經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教育部反復研究認為,作為義務教育的一個特征,本法明確規定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是必要的。從實際情況看,免收學費的問題早已解決,農村免收雜費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雜費還需要一個過程。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對這一條還是予以保留。

  叫停“高價”教科書

  【新增規定】教科書定價應實行微利原則,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解讀】近年來,中小學教材的印制呈現出高檔化趨勢,不少教科書采用16開大版面,銅版紙彩色印刷,其裝幀、設計、印刷的精美程度不亞于專業畫報,堪稱奢華,“豪華”的裝幀也帶來了“豪華”的價格,增加了家庭的不少負擔。與此相應的還有教科書的“壽命偏短”的問題。

  公辦學校嚴禁“改制”

  【新增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解讀】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基礎教育主要由政府辦學,有條件的地方也可實行“民辦公助”“公辦民助”等多種形式辦學。后來,這些學校統稱為“改制學校”,俗稱“校中校”。由于政策允許這些改制學校收費,不少公辦學校為收取更多的費用,不斷擴大其“校中校”的辦學規模,把優質教育資源向“校中校”傾斜,其本部班級規模不斷縮小,學生和家長對此意見很大,社會反應強烈。 本版文字均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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