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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草案首次審議 經濟憲法劍指壟斷行為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5日 09:04 北京晨報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在京舉行 

  -多部法律草案首次進行審議 -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較成熟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24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反壟斷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進行審議。吳邦國委員長主
持會議。

  按照會議通過的議程,會議聽取了關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關于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委員會認為,這兩部草案分別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會議聽取了關于監督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關于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這兩部法律草案。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春亭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作了說明。受國務院委托,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分別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反壟斷法草案作了說明。

  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亞太空間合作組織公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中國和西班牙關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中國和

墨西哥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四個議案。

  反壟斷法草案·首次審議

  “經濟憲法”劍指壟斷行為

  反壟斷法是保護市場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經濟憲法”之稱。有關專家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反壟斷法草案,意味著反壟斷立法正式進入立法程序,更讓公眾看到了中國政府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積極回應民意、打擊壟斷行為的決心。

  據全國人大財經委有關負責人介紹,一些國家的反壟斷立法已有百余年的歷史,目前世界上頒布反壟斷法的國家約有80多個。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反壟斷法列入立法規劃。12年之后,反壟斷法草案終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目前市場上,一些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價格、強制交易;一些地方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企業間的合并、重組日趨活躍,部分地區、行業壟斷苗頭開始顯現。

  “形形色色的限制競爭的行為不僅損害了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而且阻礙國家經濟和技術的發展。”全國人大財經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跨國公司通過并購在我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甚至會危害國家經濟安全。

  初次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共8章56條,主要規定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這三大制度以及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處理,反壟斷機構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對社會普遍關注的行政性限制競爭的問題,草案在原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同時,還以專章形式對禁止行政性限制競爭作了具體規定。

  對于電信、鐵路、電力、民航、金融等行業的壟斷行為,近來公眾反映強烈,草案的規定對此有何影響?一位參與反壟斷法草案起草工作的專家表示,這部法律一旦獲得通過,將會對這些行業的壟斷行為產生很大的影響和遏制。但他也同時表示,“有些問題還跟深化相關領域的體制改革相關。法律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首次審議

  立法應對“天災人禍”

  為應對頻繁發生、破壞巨大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中國加快了危機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備受關注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24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這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始于2003年5月。正是2003年的非典疫情,促使中國重新審視突發事件應對中存在的問題。來自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計顯示,2005年全國發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540萬起,造成約20萬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3253億元。

  首次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共7章62條,適用于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

  為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件,使損失降到最小,草案把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控制放在突出位置,賦予了政府必要的處置權力。

  “但是,由于這項權力由政府集中行使,存在著某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可能性,必須對政府行使處置權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和規范。”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說。

  草案據此規定,政府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時,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為應對突發事件征收或者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首次審議

  法律地位首次獲得明確

  該草案首次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以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支持和引導這一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草案指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它既不同于以公司為代表的企業法人,也不同于社會團體法人,也不是個人合伙或者合伙企業,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態。”有關人士說。

  為保證農民成員成為本組織的主人,有效表達自己的意愿,防止他人利用、操縱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草案從保證農民成員的數量和保證農民成員對組織的民主管理兩個方面作了規定。

  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新增規定

  叫停“高價”教科書

  針對教科書價格越來越高以及社會有關人士呼吁的教科書應該循環使用的問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正在審議的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教科書定價應實行微利原則,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近年來,中小學教材的印制呈現出高檔化趨勢,不少教科書采用16開大版面,銅版紙彩色印刷,其裝幀、設計、印刷的精美程度不亞于專業畫報,堪稱奢華。“豪華”的裝幀也帶來了“豪華”的價格,增加了家庭的不少負擔。

  與此相應的還有教科書的“壽命偏短”的問題。根據調查,在不少比我們“富”得多的國家,學生課本平均使用壽命為5到10年,而我國中小學生課本的使用壽命只有半年!

  嚴禁“校中校”亂收費

  24日開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審議中的草案增加規定,明確禁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基礎教育主要由政府辦學,有條件的地方也可實行“民辦公助”“公辦民助”等多種形式辦學。后來,這些“民辦公助”“公辦民助”學校統稱為“改制學校”,俗稱“校中校”。這些學校多是依托重點校、名校辦起來的,一度受到學生和家長們的“追捧”。

  由于政策允許這些改制學校收費,隨著時間的推移,不少公辦學校為收取更多的費用,不斷擴大其“校中校”的辦學規模,把優質教育資源向“校中校”傾斜,其本部班級規模不斷縮小,學生和家長對此意見很大,社會反應強烈。

  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修改內容

  合伙企業形式從三種調為兩種

  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正對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草案原來將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責任合伙三種形式,修改后的草案則調整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合伙成為普通合伙的一種特殊形式。

  有些專家提出,有限責任合伙本質上屬于普通合伙,不是一種獨立的合伙企業形式。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草案將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兩種,分兩章規定。在“普通合伙企業”一章中,將有限責任合伙作為一節,作出特別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能不能參加合伙?如果能,則又應該如何加以規范?修改后的規定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內容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最高判10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對刑法182條作出修改,以加大打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力度。

  修改后的草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草案還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關法律專家表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波及面廣,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社會危害性大。刑法原條款規定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修正案草案規定的最高刑期達到了10年并且規定得更加詳細,表明了國家嚴厲打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維護金融秩序的決心。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內容

  強令他人違章作業最高判10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正在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加大了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

  草案將刑法134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還將刑法135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還明確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還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意見分歧

  暫不規定鑒定胎兒性別是否違法

  是否應將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定為犯罪并施以刑罰,各方意見分歧較大。為慎重起見,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刪除了原草案中有關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屬犯罪行為的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和審議過程中,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認為,我國目前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的形勢嚴峻,如不給予高度重視、切實解決,將會影響人口結構和社會穩定;用刑法手段對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行為加以打擊,能夠起到震懾和遏制作用;實踐中,取證、操作不是最大難題,不能因為取證困難就放棄刑事處罰。

  但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法律專家則不贊成把這一條所列行為定為犯罪。不主要理由是,我國現階段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有復雜的社會原因。重男輕女、“養兒防老”的傳統生育觀念在一些地方,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根深蒂固,而觀念問題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變的,主要應通過發展經濟、加強教育、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等途徑解決。此外,孕婦對胎兒性別有知情權,事先知道胎兒性別的辦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并不必然導致墮胎。若按原草案規定,醫生是否構成犯罪,最終取決于孕婦自己決定是否墮胎,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說不通的。即便是把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在實踐中也很難取證、操作。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新增規定

  上市公司高管掏空公司受嚴懲

  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規定了上市公司高層人員“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刑事責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操縱上市公司進行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行為,轉移上市公司財產,“掏空”上市公司,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將受到嚴厲懲罰。

  草案在刑法第169條后增加一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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