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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草案對行政壟斷說不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5日 09:01 光明網-光明日報

  制訂完善的“經濟憲法”力促公平自由競爭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和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對于人們普遍關注的“行政壟斷”明確說“不”。

  草案明確禁止實踐中較為典型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和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和充分競爭;

  ——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以采取同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一直以來,有關反壟斷法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問題究竟如何規定,意見分歧,難以統一。

  “有的意見認為,雖然目前行政性限制競爭的現象在我國還不同程度存在,但這種行為在性質上屬于行政權力的不當行使,主要不是依靠反壟斷法能夠解決的問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就反壟斷法草案作說明時指出,“也有的意見認為,目前實踐中,行政性限制競爭問題還較為普遍,這類行為扭曲競爭機制,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妨礙全國統一、公平競爭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社會各界對此普遍關注,并期望通過反壟斷法對行政性限制競爭進行有效規制。”

  曹康泰表示,對上述意見認真分析、研究后認為,兩方面的意見都有一定道理。從我國實際出發,在反壟斷法這一保護競爭的專門性、基礎性法律中對禁止行政性限制競爭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既表明國家對行政性限制競爭的重視和堅決反對的態度,又能夠進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競爭的行為。據此,草案在原則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同時,還專設一章對禁止行政性限制競爭作了具體規定,

  據悉,反壟斷法是保護市場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經濟憲法”之稱。我國反壟斷法起草工作歷經10余年,終于面世。草案共8章56條,除對“行政壟斷”作出禁止規定外,還規定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等三大制度。

  此外,考慮到在我國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濫用

知識產權問題,特別是考慮到濫用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大公司、大企業謀求壟斷地位的重要手段,因此,反壟斷法草案將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納入適用范圍,為防止和制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提供法律依據。草案同時明確,“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領導、阻止、協調反壟斷工作。”(記者 袁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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