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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6000億元利潤去向待定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4日 01:56 財經時報

  易強

  專家估算,如果將國企利潤的50%納入財政預算,并分配給教育和醫療事業,則政府對教育和醫療衛生的支出將增加85%。

  彭建國最近成為海內外媒體關注的焦點。

  這位國資委研究中心的副主任,于6月11日通過《瞭望》雜志表示,國資委已經與財政部達成共識,討論今年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有望在年內出臺。《瞭望》是新華社主辦的周刊。

  這并非政府首次透露類似消息。不過,刊發專文對此消息加以確認,對國資委而言卻是第一次。由于涉及央企6000億元利潤的走向,文章刊出之后引起很大反響。海內外媒體紛紛轉載并配發評論。

  實際上,早在年初一次工作會議上,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就曾透露,已與財政部在原則問題上達成一致,“由財政部負責編制央企總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資委則負責編制所有央企的經營預算”。

  隨后,在今年“兩會”召開之前,國資委副主任王勇再次確認,今年將拿出國資經營預算制度的草案。有關方案將涉及國資委所監管的168家央企。但他沒有透露預算制度的具體內容。

  在接受《財經時報》采訪時,北京科技大學教授趙曉稱,如果國資預算制度能落實,將完善國資委的權力體系,真正實現“管人管事管資產”的制度設計。趙曉曾任國資委研究中心宏觀部部長。

  兌現國資委財權

  據了解,在1994年之前,中國國企實行“統收統支”制度,即企業將所有的利潤上繳財政,然后,再由財政向企業追加投資或彌補虧損。1994年稅制改革后,國企的稅后利潤則全部歸企業所有。

  因此,有些企業既壟斷了國有資源,又享受稅收返還等財政支持政策。對這些企業來說,它們不需支付任何資本成本。但對市場中別的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來說,這在客觀上形成了不公平競爭。

  同時,由于未建立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制度,效益好的企業職工收入不斷膨脹,而困難企業的職工卻收入下降,由此產生了企業內部分配秩序混亂的弊端,日益導致社會分配不公。

  另外,由于國企利潤結余全都自主支配,因而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其預算外資金容易亂投亂花,因決策失誤造成的浪費、損失和各種形式的流失時有發生”。

  趙曉告訴記者,自2003年國資委成立后,就在醞釀建立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否則,資產和利潤都在企業手里,不歸國資委管,怎么體現‘老板’的權力呢?這是真正落實國資監管條例的需要。”

  公共財政增收需要

  彭建國表示,國資委如果最終將財權攬入懷中,將方便其對國有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確保新增國有資產的投資方向,符合“有所為有所不為”、“有進有退、有保有壓”的原則。

  不過,在世界銀行經濟學家Louis Kuijs、William Mako以及張春霖看來,建立國資經營制度最大的好處,是能夠增加國家在公共財政方面的收入與支出。

  在去年10月,這幾位對中國問題頗為關注的學者曾編寫一個報告,對中國國企的分紅制度進行闡述,并向中國政府提出若干政策建議。

  他們在這份24頁的報告中稱,健全的分紅政策之所有重要,除了有利于提高國企投資項目的效率之外,更為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改善公共財政資源的整體配置。

  他們的邏輯是,正因為國家或者說社會承擔了改革成本,所以,國企才能輕松地進行改革,它們的利潤水平才能不斷提高。因此,國企的利潤也應該上交一部分,用來彌補國家承擔的改革成本。

  這或許是財政部與國資委最終達成共識的根本原因。實際上,在丹麥、法國、德國、新加坡等國家,其國有企業向國家上交紅利,是十分普遍的現象。

  配套措施亟待完善

  比如,新加坡的淡馬錫在過去30年里,平均每年要將其市值的7%作為紅利,上交給新加坡財政部。奧地利的OIAG基金,曾在2004年將其普通盈利的90%,作為紅利上交給國家財政部。

  世行的報告稱,如果國企能夠上交部分紅利,將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中國解決在義務教育、醫療事業改革中存在的資金短缺問題。

  以教育為例,在2002年,非金融類國企的利潤總額為5589億元,而同期小學和初中的學雜費收入為270億元。因此,政府若能從國企獲得4.8%的分紅,就可以免除所有當年對義務教育的收費。

  根據這幾位學者的估算,如果將國企利潤的50%納入財政預算,并分配給教育和醫療事業,則政府對教育和醫療衛生的支出將增加85%。

  不過,趙曉在接受《財經時報》采訪時,對國資經營預算能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制度設計者的目標,持謹慎樂觀的態度。“現在還沒有看到配套措施。光有權力沒有責任,這個權力就可能會被濫用。”

  趙曉所講的配套措施,指的主要是國有資本預算的問責制,以及預算管理制度的透明化制度。“建立預算制度之后,這些資產怎么來‘玩’啊?定價機制如何?交易規則如何?程序化規則又如何?相關制度都要完善。”

  法律還需完善配套

  現有的一些法規障礙,也還需要清除。根據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其中預算收入范圍就包括“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2001年財政部發布的《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則進一步規定,各級財政機關負責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

  因此,如果由國資委單獨編制中央企業的經營預算,必須首先修改相關法規。據了解,為了掃清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法律障礙,財政部將于今年10月完成對《預算法》的修訂,而《國資法》的制定,也被列入了本年度立法計劃之內。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喬新生教授認為,《國資法》不出臺,國資委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實際上就“師出無名”,缺乏法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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