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無錫電 被稱為中國“金融第一騙”國洪起特大合同詐騙案,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6月22日,無錫中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國洪起犯合同詐騙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判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吳克夫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檢方指控,因證券業務關系,北京賽克賽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國洪起
,結識了時任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華路營業部負責人的吳克夫。兩被告人通過向南京祿口國際機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寧祿投資公司)出具虛假的3億元資金的轉入憑證及資金對賬單,騙取了該公司委托賽克賽思公司買賣國債理財的資產。此外,2003年2月,國洪起在山東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過程中,虛報注冊資本2億元,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
法院審理后認為,北京賽克賽思公司、國洪起、吳克夫的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詐騙數額達1.8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九九公司在被告人國洪起的直接負責下,以其貸款1.5億作為新增股東的出資,通過欺騙取得公司登記,其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九九公司和國洪起的行為均已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被告人國洪起犯兩罪,應數罪并罰,并在合同詐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吳克夫系從犯。由于案發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了賽克賽思公司相關資產,賽克賽思公司及時歸還寧祿投資公司人民幣500萬元,法院對賽克賽思公司及兩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鄒萃 亦正 霞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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