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楊燕生 海南省工商銀行國際業務部原主任李家祥利用職務之便受賄275萬元,造成國家財產損失4億多元,最終被判刑13年。這是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近日向媒體通報的一起商業賄賂大案。
2005年3月,海南檢察分院接到舉報,原海南省工商銀行干部李家祥受賄200萬元。調查發現,1992年8月,李家祥在擔任海南省工商銀行國際業務部主任后,認識了海南一酒店
總經理馬某。馬某要求李為自己的公司辦理信用證,并許諾事后給予好處,李表示同意。
1995年11月至12月,該公司通過偽造進出口貿易合同的方式,以5家公司名義,向海南省工商銀行國際業務部申請開出8單遠期進口信用證,金額共計3021萬美元。李家祥違反國家規定,在沒有詳細調查這些開證企業背景和資產的情況下,批準開出這8單信用證。
1996年2月至12月,該公司用同樣方法,再次申請了12單遠期進口信用證,金額共計3080萬美元。為感謝李家祥,馬某按事先約定,從公司的手續費中提出200萬元人民幣送給李家祥。
由于上述公司無力償還信用證款,海南省工商銀行陸續將未歸還的款項轉為貸款,后將所有貸款共計人民幣4.5億元認定為損失類貸款。
1996年12月至1998年12月,李家祥擔任海南省工商銀行椰城支行行長,其間又為另一家公司違規辦理了6筆共計人民幣25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李家祥從中分得好處費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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