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秦旭東 北京報道
“法錘雖然落下,塵埃并未落定。”
備受矚目的“納西古樂”名譽權糾紛案,于去年年底由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被告吳學源和《藝術評論》雜志社對原告宣科構成名譽侵權,而此案也引發了法學
界對名譽權與學術自由之間的邊界的熱烈討論。
6月16日,由社科院法學所召開的“名譽侵權案件的法理學思考與司法專業化建設”學術研討會上,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晨光表示,“判決已經生效,盡管還有一個再審程序,但是一般理解,再審很難啟動。”
但是被告并沒有放棄,中國藝術研究院《藝術評論》雜志社社長趙春強向記者表示,“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決,但不會放棄行使自己的權利。”《藝術評論》已經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反映情況,同時正在準備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而巧合的是,原告宣科新近也因為“納西古樂”做了被告。北京一位名叫馬征的自由撰稿人以觀眾的身份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宣科2004年9月18日在北京世紀劇院演出的“納西古樂”音樂會有欺詐行為,要求其做出賠償。
“納西古樂”糾紛案外生案
“納西古樂”名譽權糾紛案起始于2003年9月《藝術評論》發表的一篇文章。
云南省藝術研究院副編審吳學源在《“納西古樂”是什么東西?》一文中,反對麗江縣(現為麗江市)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的“納西古樂”申遺,認為“申報材料基本上是‘麗江縣大研鎮古樂隊’的民間文化經紀人兼節目主持人宣科先生的商業廣告宣傳,部分觀點和內容與事實不符。
麗江市中院和云南省高院兩審均認定上述文章對宣科的名譽造成貶低、損毀,構成侵權。此案歷時兩年多終審。
而2006年5月,馬征起訴宣科,稱2004年9月18日在北京世紀劇院演出的“納西古樂”音樂會中的演出曲目與其宣傳嚴重不符,構成欺詐。
馬征的這一指控針對的,恰恰是吳學源文章所指的問題。而馬征的代理律師,剛好是“納西古樂”名譽侵權糾紛案中被告之一《藝術評論》雜志社的代理人、北京匯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放。
對馬征的指控,宣科予以否認并認為這和《藝術評論》雜志社有關系,甚至認為“馬征”這個名字是化名。
而馬征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他看了那場音樂會后,又看到2004年央視《面對面》節目對宣科的采訪,“感覺受到了欺騙,心里非常不舒服。這和那個案子沒有關系。”當然,馬征不否認,之所以找王放做代理人,是因為在“納西古樂”糾紛案中知道了這個律師。
王放告訴記者,馬征在2005年初就和她聯系了,但是因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起訴文藝演出方的案子,是比較新的類型,初次起訴時法院并未受理,“我們做了充分準備,法院在今年5月才立案,目前開庭時間還沒有確定。”
名譽權與言論權的邊界之辯
案外生案,都同“納西古樂”的學術爭議相關。
兩審法院都認為該文屬于學術評論,聲稱法院對學術問題不作法律上的裁判,這一判定獲得學界的多數認同。但法院同時認定文章超出了學術批評的范疇,構成侵權認定的主要依據是吳學源文章中的那些言辭,如“欺騙”、“蒙蔽”、“毫無音樂常識的胡言亂語”、“掛羊頭,賣狗肉”等。
在16日的研討會上,有關學術批評中如何區分誹謗、侮辱與尖刻批評之間的界限成為焦點。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表示,對于學術爭議和學術真偽問題,司法應該特別謹慎,在相關專業問題上應該聽取專家意見。他認為本案中法院的判決存在這樣的一個推理——學術批評只能就學術問題發表意見,不能對人;既然對人提出質疑,并且言辭激烈尖刻,因此構成侵權。
江平說,實際上學術的批判不可能回避對人的評價,特別是在學術打假領域,比如韓國的黃禹錫事件、上海的漢芯造假事件,學術同人是密切相關的,如果僅僅因為言語過激就認定侵權,而不顧及文章的整體和背后的學術問題,對學術研究和言論自由會有傷害。
著名法學家、中國文化研究所研究員梁治平指出,名譽侵權是行使言論自由的一個附帶結果——一個負面的結果。目前中國名譽權訴訟泛化,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個問題是,只講民法上的名譽權問題,不講憲法上的言論自由問題,只對名譽權作出正面闡釋,而言論權卻是缺失的。由于缺乏憲法訴訟,如何協調和平衡名譽權和言論權之間的緊張關系就成為問題。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晨光也表示,過多關注名譽權而忽略學術自由批評的權利,是目前的一個客觀環境,司法實踐中要聯系這樣的“歷史情景”,把握法律政策的精神。
而在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環球法律評論》主編徐炳看來,“筆墨官司太少,而法院官司太多”是個值得關注的社會現象,學術界——包括文藝界和法學界“溢美之詞泛濫而缺少批評”。“你可以寫一篇很好的批評文章,把他駁倒,讓人覺得你有道理,反而會提高自己的聲譽。”徐炳說,要鼓勵用言論權去維護言論權,而不是用法律去堵塞言論。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方流芳指出,在判斷名譽權和言論自由的界限上,應該區分公眾領域和完全的私人領域,公共領域的言論不同于指向一般人日常行為的言論。
他認為,多年來我國有關名譽權訴訟的司法規則、法律解釋和理論都進步甚微,應該通過審判案件去解釋法律,而不是脫離審判而事先解釋法律,也就是說要重視判例和司法經驗的積累,而不是事先的成文規則。
江平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司法改革的第二個五年綱要中提出要加強對判決的指導,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通過判例的指導。
而社科院法學所劉作翔教授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醞釀出臺一個規范性文件,建立中國的指導性案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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