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0日電 (記者 齊中熙) 國務院國資委20日公布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其中規定,具備條件的企業,董事會下可設風險管理委員會。企業總經理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會負責。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指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將面對各種各樣的風險,如何辨識、評估、監測、控制風險,已成為大家共同關心的熱點問題。在一些發達
國家,風險管理的理念、技術和手段,已經應用于企業戰略制定、投融資決策等,而在我國,風險管理是企業管理中的一個相對薄弱環節。風險意識不強,風險管理工作薄弱,是企業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重要原因。
指引借鑒了發達國家有關企業風險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外先進的大公司在風險管理方面的通行做法,以及國內有關內控機制建設方面的規定,對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長效機制,促進企業穩步發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護投資者利益,都具有一定的意義。
指引指出,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要努力實現以下風險管理總體目標:一是確保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并可承受的范圍內;二是確保內外部,尤其是企業與股東之間實現真實、可靠的信息溝通,包括編制和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報告;三是確保企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四是確保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和為實現經營目標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貫徹執行,保障經營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實現經營目標的不確定性;五是確保企業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后的危機處理計劃,保護企業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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