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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公司股權之爭上演經典三部曲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0日 13:25 法制日報

  法院確權 罷免董事長 到工商變更登記

  “會員公司”股權之爭上演經典三部曲

  “法商會診室”開欄語

  托爾斯泰說:“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各有

  各的不幸”。但發生形形色色法律糾紛的公司恰恰相反:“幸福的公司各有各的幸福,而不幸的公司都是相似的”。分析編輯部收到的大量關于公司權益紛爭的咨詢投訴,我們發現,這些糾紛的發生原因極其相似,而解決糾紛的途徑、過程及其遇到的困惑也極其相似。

  為了避免相似的“不幸”重復發生,本版特開辟“法商會診室”專欄,選取典型案例“解剖麻雀”。歡迎讀者提供線索。

  本期選取的是一起股權爭奪戰案例,并邀請民商法學博士后、

清華大學湯欣副教授對本案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逐一點評。這一案例的典型性在于,它完整地走完了股權糾紛的“
維權
三部曲”:請求法院確認股權———罷免董事長———到工商機關變更登記。所有的故事都在這三部曲中。

  【法商會診室】

  王曉蕓 點評

  故事主線:湖北省保康縣工會會員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會員公司)成立于1997年,張大權受大股東保康縣總工會(下稱縣總工會)委派出任董事長兼總經理。8年后,張大權稱經股權受讓,會員公司已成為他的私人公司。大股東縣總工會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自己股權,二審法院認為以張大權作被告主體不適格,駁回了縣總工會的起訴。之后,縣總工會牽頭召開股東會議罷免了張大大權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但工商部門以“股東會議召開有不妥之處”為由,不予辦理變更手續。

   董事長兼總經理張大權任職的公司叫保康縣工會會員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會員公司)。工商局初始登記顯示,會員公司由縣總工會、所屬職工俱樂部以及13名自然人(實際上只有8名)合股組成,(沒有出資的)張大權在原始登記中的身份是“自然人股東的代表”。2005年4月,張大權向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反映,稱會員公司屬其“私人企業”,請求縣領導維護其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縣總工會原副主席劉世才說,縣總工會發現張大權有“霸占”公司的苗頭后,多次提出召開股東大會,但被張大權拒絕。

  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糾紛,至今沒有了結。

  ①董事長由大股東委任公司治理結構先天不足

  工商登記資料顯示,會員公司1997年登記時叫保康縣惠苑經濟技術協作有限公司,直到2000年才變更為現名。

  關于會員公司的50萬元注冊資金,保康縣審計事務所出具了一份驗資報告,縣總工會以房產作價入股19萬元;縣總工會所屬職工俱樂部也以房產作價入股8萬元;另有13名自然人(實際上只有8名)以現金入股共23萬元。

  由于會員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是磷礦銷售,時任保康縣金馬磷礦公司副經理的張大權被縣總工會作為專業人才引進。為了能讓張大權安心工作,縣總工會出面協調,讓張大權進入總工會機關編制,成為公務員,其工資列入財政預算并在縣總工會直接領取。

  會員公司成立后,縣總工會以委托書的形式,委托張大權為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和張大權同時受委托的,還有張繼寧、馮祖禪兩名董事。此外,縣總工會還出具一份會議記錄,推選張大權為自然人股東的代表(所有自然人股東均未簽名,只加蓋了縣總工會的公章),讓他以自然人股東代表的身份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

  專家點評:

  ①縣總工會作為股東之一,能否直接委托張大權為會員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

  根據2005年10月27日修改以前的《公司法》(以下簡稱“舊公司法”),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而按照《工會公司章程》的規定,該公司董事長應由公司董事會會議選舉產生,公司總經理則由按照上述合法方式選出的董事長聘任或兼任。因此,縣總工會即使是公司的大股東,也無權直接委托張大權會員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

  ②縣總工會未經自然人股東授權,代替自然人股東推選張大權為代表是否有效?

  自然人股東推選代表應當是這些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的結果,當然應當由這些股東在有關推選的文件上親筆簽字或者以合法方式委托他人簽署。未經合法授權,任何人都無權代替自然人股東推選代表。

  ③張大權自己沒有股份,能否成為自然人股東的代表?

  公司法并未規定股東代表必須也是公司股東,《民法通則》也沒有規定股東代表(代理行使股東權利)應有特別的身份限制,如果經過合法授權,張大權仍然可以擔任自然人股東的代表。

  ②大股東不知情“股權轉讓”一審被判無效

   張大權認為會員公司是其私人企業有兩大理由:一是會員公司8個自然人股東的股份已先后轉讓給了他;二是縣總工會和職工俱樂部以房產出資的房產未過戶到會員公司,而且辦公地址已搬出縣總工會。

  據悉,張大權購買8名股東的股份所使用的資金,是從會員公司的財務出資。股東之一的王兆英聲稱,張大權只是做工作退還我的出資,從未說叫我轉股。“如果是叫我轉股,我絕對不會同意。”據了解,有關8名股東轉讓股份事宜,既沒有召開股東會議,也沒有書面協議,在工商機關也未作變更登記。

  縣總工會在多次提出召開股東大會未果后,于2005年5月29日將張大權告到法院,要求認定自己的股東身份。

  保康縣法院一審認為:縣總工會發起成立會員公司時,以房產出資是經過審計部門驗資后出具的驗資證明。該財產權雖未辦理形式上的轉移手續,但公司已實際占有和使用了該房產。即使縣總工會出資有問題,也應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權利人也可向其主張權利,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以此否認縣總工會的股東地位。

  保康縣法院還查明:張大權購買8名股東的股份時,占出資額半數以上的縣總工會和所屬職工俱樂部沒有參加,也不知情。保康縣法院依據上述事實,判決縣總工會為會員公司的合法股東。同時,還判決張大權購買8個自然人股東股份的行為無效。

  專家點評:

  ①縣總工會和職工俱樂部以房產出資的房產未過戶到會員公司,法律后果如何?是否影響其股東身份?

  股東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出資額,首先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公司法還明確了該股東向公司補足出資的義務。新、舊公司法均未規定此類股東的“失權”問題,即允許公司對那些經催告以后仍不履行足額出資義務的股東進行除名的處分,但司法實踐中應當支持對長期拒不履行義務的股東采取除名的措施。從本案事實來看,縣總工會和職工俱樂部用作出資的房產已經交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也未正式催告它們履行過戶手續,故爭議發生時,其他股東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它們過戶房產,并承擔延期履行出資義務的違約責任,但在房產尚能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法院不宜否認縣總工會和職工俱樂部的股東身份。

  ②8名自然人股東的股份轉讓,是否需要經過縣總工會同意?

  按照舊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雖然此種“同意”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但轉讓程序(包括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會會議審議)仍然需要履行,也要進行相關的工商變更登記,否則就有可能影響出資轉讓的效力。

  ③張大權用會員公司的資金將自然人股東的股份轉到自己個人名下,是否有效?

  買受公司股東的出資(或股份)應當由買受人支付對價,如果公司使用自有資金取得股東的出資,則屬于股份的回購,所購回的股份應當注銷。回購涉及公司減資,還應當履行相應的債權人保護程序。因此,使用公司的資金將其他股東的股份轉到自己個人名下,在法理上是不可能成立的。

  ③誰是適格被告一二審法院結論相反

   一審判決后,張大權以自己個人不是適格被告為主要理由提出了上訴。張大權認為,縣總工會起訴要求確認其股東身份,應該起訴會員公司,其本人作為個人無權承認其股東地位。

  襄樊市中級法院二審支持了張大權的上訴觀點,裁定“撤銷保康縣法院的判決,駁回縣總工會的起訴。”而對于同樣的問題,一審法院曾認定:張大權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自然人,張大權正是利用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力,具體實施了排除其他股東權利的行為,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張與其他股東之間形成的是內部之間的股權糾紛,該權利之爭的主體只能是具體行為者張大權,而不是公司。一審法院認為張大權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專家點評:

  ①張大權與會員公司,誰應該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請求法院確認股東身份的訴訟,被告的確應當是公司本身。原告在上述確認之訴當中獲得勝訴判決的,法院可以責令公司及其負責人辦理相關的股東登記手續。

  ②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違反公司章程,股東有哪些救濟途徑?

  根據舊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應當是公司董事,董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時,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63條),此時股東有權要求公司監事(會)進行制止(第54條)。董事的其他一些違法行為,還應由公司進行處分(第214、215條)。新公司法進一步規定了股東代表公司起訴董事的違法行為的權利(第152條),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剛剛發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即使對于新公司法實施之前就已經提起的相關訴訟,這條規定也可以“參照適用”。

  ④股東會議罷免董事長工商局不予變更登記

  今年4月25日,縣總工會牽頭召開了會員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由馮澤潮主持。會員公司應到股東15位,實到股東10位。有表決權的股份占總股份的80%。會議決議:免去張大權法定代表人的職務。理由是張大權自2005年4月,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審,期滿后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至今。

  然而,當縣總工會拿著股東會議的決議來到保康縣工商局,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時,工商局卻不予變更,“情況復雜,需要向上級匯報。”

  保康縣工商局在向上級匯報時陳述的理由是:縣總工會作為最大股東,可以提出召開股東會議,但應由會員公司董事會召集,縣總工會直接召集股東會議有不妥之處。此外,縣總工會要求變更會員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印章和營業執照正、副本都在張大權手中,缺乏變更的相應資料。

  專家點評:

  ①張大權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能否繼續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修訂后實施的《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的規定,“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士不得出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但該管理規定并未明確規定現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是否應當由公司解除其職務。考慮到有些當事人雖然被實施了刑事強制措施(如拘傳、拘留),但仍然可能最終被證明沒有相關的法律責任,因此不宜一概剝奪所有刑事強制措施執行對象擔任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資格。當然,如果當事人被判決需要承擔相關罪名項下的刑事責任,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不能擔任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此時也就不能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了。

  ②會員公司臨時股東會議召集程序,適用舊公司法還是新公司法?縣總工會牽頭召開的股東會議是否合法?

  會員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是在新公司法實施之后,當然應當適用新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新法第41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根據上述規定,在公司董事(會)及監事(會)都不(能)履行職務的情況下,縣總工會可以牽頭召開臨時股東會。

  如果會員公司履行了法定手續,在合法召集和召開的會議上以變更董事的方式合法地更換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則地方工商局應當配合作出相關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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