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6年的努力,《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案草案)》以下簡稱《消條》,將以省政府議案形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消條》中新增加了包括購房、醫(yī)療糾紛、水電氣等熱點行業(yè)的消費維權條款。
昨(19)日,省消委會秘書長劉亞兵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新《消條》進一步明確了消費欺詐雙倍賠償細節(jié),將消費糾紛精神賠償寫入《消條》,并對水電氣等壟斷行業(yè)存在的
消費糾紛消費權益如何保護進行規(guī)定,新增條款是一個重大進步。
條例解讀<<<
房地產:虛假誤導重處
《消條》規(guī)定,房地產經營者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等,導致房地產經營者和購房者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解除的,房地產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消條》還規(guī)定,在正常的使用下,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工程的廚房、衛(wèi)生間和外墻的防滲漏保修期限不低于五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費者之日算起。
水電氣:停供事先告知
《消條》在對從事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有線電視、郵政、電信、公用網絡、公交客運、市政工程、高速公路等的經營者約束中規(guī)定,未事先告知消費者需付費而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由經營者承擔因此發(fā)生的全部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消費者支付,也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中斷、終止、減少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違反國家的收費規(guī)定或者因計量器具不準而多收的費用,應當在核實之日起六十日內,一次性全部退還消費者;非因消費者原因造成計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經營者應當免費提供必要條件方便消費者了解、查詢消費資料;經營者不得擅自中斷、終止其所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因故需要暫停服務的,應當提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費者。
醫(yī)患糾紛:患者享有知情權
在爭議較多的醫(yī)療是否是消費時,《消條》規(guī)定,在診療過程中,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患者在本醫(yī)療機構購藥,不得搭售與該患者診療活動無關的藥品、器械及其他商品或者服務。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化驗單(檢驗報告)等病歷資料。
醫(y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的隱私權,非正常醫(yī)學交流或者非經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公開患者病情。
另外,新的《消條》還對教育培訓、虛假清倉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
早報記者李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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