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公司侵犯地奧馳名商標權被判賠17萬余元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9日 19:44 新華網 | |||||||||
新華網成都6月19日電 (記者 任硌)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商標侵權糾紛案一審宣判,判決被告昆明大莊園復混肥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與原告成都地奧制藥集團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國馳名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標識的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萬元,并承擔合理開支2.2萬余元。 成都地奧制藥集團有限公司為我國重點高新技術企業,其享有“地奧文字及圖形”組
原告地奧制藥集團近年發現昆明大莊園復混肥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復混肥包裝上使用和銷售與原告兩馳名商標相同和相近似的商標“地奧DA及圖形”組合商標,認為嚴重侵害了其作為兩馳名商標權利人的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即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因此,被告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支付原告方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成都中院依法采取法定賠償的方式,并綜合考慮該案兩訴爭商標的馳名度、被告侵權行為性質及時間等因素,作出上述判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