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3000萬元建貨運市場,換來的是經營收入被交通局抽走,稅負卻要自己掏。廣東省最大的貨運市場——粵東貨運配載交易市場的投資人將惠東縣交通局告上法庭。6月15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逾越權限收費為由判惠東縣交通局退賠1374.28萬元。這是惠東縣近年來訟爭標的最大的一宗民告官勝訴案。
【訴訟緣起】
貨運市場有償服務費被侵占
1999年6月15日,惠東縣惠昌高科技工業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昌公司)經惠東縣交通局及惠州市交通委員會批準后,單獨投資3000萬元籌建粵東貨運配載交易市場(以下簡稱貨運市場)。2000年11月18日,貨運市場取得惠東縣交通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批準的經營范圍為:普通貨運、零擔貨物運輸、貨物配送、信息配載和倉儲服務、五金鞋材批發等。
在貨運市場籌建過程中,惠昌公司沒有和惠東縣交通局就貨運市場的建設投資、經營等問題簽訂協議。
貨運市場所在的惠東縣吉隆鎮是鞋材重鎮,貨運市場于2000年11月投入使用后,每天來往運貨的貨車多達幾百輛。就在惠昌公司準備回收投資所得的經營收入的時候,惠東縣交通局成立了惠東縣貨運管理中心吉隆貨運管理站,辦公場所就設立在貨運市場,并由吉隆鎮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派人進駐該貨運管理站聯合辦公。
法院審理查明,該貨運管理站沒有經正式行文成立,沒有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也不屬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實體,卻憑著惠東縣交通局的文件每年向貨運市場的貨運經營業戶收取“組貨管理費”和有償服務費約260萬元左右。這樣一收就是5年。
【交通局答辯】
“市場只應收房租和停車費”
組貨勞務費和房租是貨運市場投資人的主要收入來源。自己辛苦創業,桃子卻被別人摘走,惠昌公司不服。在經惠東縣主管副縣長主持召開協調會都沒能解決問題后,今年4月份,惠昌公司一紙訴狀把惠東縣交通局告上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惠東縣交通局任意侵占自己的經營場地,而且越權收取自己的合法經營收入為由,要求惠東縣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經營收入,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經營場地,并賠償惠昌公司經營損失1557.5萬余元。
5月8日,惠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庭上,惠東縣交通局對侵權一說有不同的看法,該交通局代理人答辯稱,貨運市場的經營范圍不包括站場經營,在貨運市場沒有獲得站場經營的合法資格之前,可以收取貨運市場的房租和停車費。
惠昌公司認為,惠東縣交通局通過貨運管理站取得了惠昌公司應得的合法收入,缺乏法律依據。
對于貨運管理站向貨運市場經營業戶收取的組貨勞務費和線路有償使用費,惠東縣交通局答辯認為,以上這兩項都是政府規定的收費,所有權歸國家,惠昌公司沒有任何權利主張,也沒有權利處分。
因此,惠東縣交通局認為惠昌公司索賠無據。
【法院判決】
交通局侵占權益應退賠
經過開庭審理后,6月15日,惠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首先認可了貨運市場的投資人是惠昌公司,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惠昌公司的收益不應只體現在收取貨運市場的房租和停車費上。
法院在判決中認定,惠東縣交通局作為行政管理機構,只應收取運輸管理費,而組貨勞務費屬于有償服務費,不屬于惠東縣交通局的行政收費范疇內,而且該費用都是在貨運市場里經營的各經營戶繳納,那么該有償服務費應由貨運市場的投資經營者收取。惠東縣交通局運用其行政影響力在收取運管費時一并收取組貨勞務費等有償服務費,顯然侵害了惠昌公司的收益權,已經構成侵權。
依據《民法通則》相應規定,惠州中院一審判決惠東縣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的經營收入,而且應在判決生效30日內賠償經營損失1374.28萬元給惠昌公司。
本報記者 吳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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