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陳靜濤) 日前有媒體報道,一些大型商場、超市向供貨商收取“進場費”、“場地費”等,被列入浙江省工商局對外公布的“商業賄賂十大案例”。但近日不少西安商家表示:商場“進場費”究竟算不算商業賄賂,值得探討。
西安南郊一家超市辦公室的王姓負責人表示,超市與供貨商之間的
各種費用,是按照雙方合同公開約定承擔的,并依法做賬納稅,不存在假借各種名義收受或者索取賄賂。西安另一家超市的負責人也表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而“進場費”等是公開的,不存在暗賬的問題,工商部門怎么能以商業賄賂論處呢?
據了解,國家工商局1996年制定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指出,商業賄賂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針對此規定,工商部門認為,在正常的商業交易中,商場超市收取相關的“進場費”、“服務費”等,屬于不正當收入。同時,衡量是不是商業賄賂的關鍵,就看是否入賬,是否依法入賬,是否做假賬。
陜西菲爾律師事務所王洪池律師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距今已正式實施十幾年,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應該通過修改法律對商業交易中的行為作進一步規范。但國家的相關法律并未對商業賄賂行為作出明確界定,缺乏明顯的指向性,才使工商部門在執法中遇到了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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