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15日電 (記者 田雨) 公安部15日在北京召開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商業賄賂犯罪專項工作電視電話會議, 要求迅速掀起打擊商業賄賂犯罪專項工作的高潮。新華社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公安部打擊商業賄賂犯罪領導小組負責人。
把查辦大要案件作為專項工作中心環節
這位負責人介紹了在這次專項治理工作中,公安機關打擊商業賄賂犯罪的重點。
他表示,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此次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要著力解決公益性強、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嚴重破壞市場秩序的問題。治理的重點主要是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資源開發和金融、出版發行、電信、電力、質檢、環保等領域和行業的商業賄賂問題。就全國范圍而言,公安機關查處商業賄賂犯罪案件工作的重點也要圍繞上述重點領域和行業進行。
他同時指出,由于各地發展水平不一,商業賄賂問題突出的領域和行業也會有所不同。各地公安機關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打擊的重點。中央及公安部黨委明確要求,在打擊商業賄賂犯罪工作中,要把查辦大要案件作為這次專項工作的中心環節,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要全力偵破一批重大案件,推動專項工作的全面展開,力爭在短期內形成打擊商業賄賂犯罪的強大聲勢。
目前查辦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公安機關五策并舉拓寬案源
來自公安部的統計顯示:2000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共立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犯罪案件2529起,共立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件564起。
“無論從立案數、破案數還是打擊處理人員數量都是呈逐年上升趨勢。”這位負責人說。他同時表示,我們應當清醒地看到,這個統計數據并不能真實反映近年來我國商業賄賂犯罪的客觀狀況,在一些行業和領域,商業賄賂在某種程度上成為“潛規則”,已是不爭的事實。應當說,犯罪形勢十分嚴峻。
“目前查辦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這位負責人分析說,造成公安機關查辦案件數量相對較少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刑法的相關規定相對滯后、移送渠道不暢、執法部門在犯罪主體的認定、案件的管轄、追訴標準、證據要求等方面認識不同造成打擊不力的問題,也有從業人員和群眾對相關法律規定不了解,舉報、投訴較少的因素。加之此類犯罪行為隱蔽性強、手段復雜多樣,偵辦工作難度大以及公安機關自身警力緊張,經費匱乏等諸多因素的制約。
針對這種情況,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在打擊商業賄賂犯罪專項工作中從以下5個方面入手,有效解決案源不足、渠道不暢的問題。一是加強對本地區商業賄賂情況的調研工作,摸清商業賄賂的總體情況及其在不同行業領域的規律、特點,分析研究公安機關打擊商業賄賂犯罪工作存在的問題、原因,及時提出工作對策和建議;二是對近年來信訪舉報反映的商業賄賂線索以及已辦結案件或在偵案件中發現的商業賄賂線索進行認真梳理匯總,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查處;三是以各行業、各部門開展自查自糾為契機,主動調查了解重點行業、領域存在的商業賄賂情況,對自查自糾和專項檢查工作中發現和移送的涉嫌犯罪線索及時受理,依法查處;四是充分利用和完善現有信訪舉報系統,開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傳真、郵箱地址,進一步暢通案件舉報渠道;五是加強情報工作,提高公安機關主動發現和打擊的能力。
準確把握政策嚴格依法辦案 正確運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這位負責人表示,商業賄賂犯罪案件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查處工作政策性強,對依法辦案的要求很高,公安機關偵辦工作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發展穩定的大局,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對此,中央明確提出在查處商業賄賂案件中,一定要把握好政策界限,嚴格依法辦案。
他介紹說,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在打擊商業賄賂犯罪專項工作中既要堅決果斷,又要慎重穩妥。案件查處工作要從大局出發,堅持政治、經濟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正確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突出重點,區別對待。要突出打擊重點,懲辦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努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對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一時難以區分罪與非罪的,要及時請示報告。案件偵辦工作中,各地公安機關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商業賄賂行為定性處理,正確區分正常的商業交往與不正當交易、違法違紀與犯罪的界限,分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時限辦案,嚴格適用強制措施特別是羈押性強制措施,提高人權保障意識,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實現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統一,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鐵案。
人民群眾可通過3種渠道向公安機關舉報線索
這位負責人介紹,人民群眾向公安機關舉報商業賄賂犯罪線索,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渠道進行舉報:一是直接到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舉報;二是到各級公安機關信訪部門舉報;三是通過公安機關公布的舉報電話、傳真、網站舉報。
他還具體介紹了公安機關偵辦商業賄賂犯罪管轄方面的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負責商業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其中,刑法第163條、164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由公安機關管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由檢察機關負責管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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