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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名養殖戶申請復議 法院判令環保總局受理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5日 07:03 中國青年報

  實習生 邢佰英 本報記者 萬興亞

  “兩年來,打了30多場官司,走了那么多彎路,終于把這個官司打贏了。”6月14日,告贏國家環保總局的消息在溫州市龍灣區的養殖戶中間迅速傳開。養殖戶們回望一同走過的崎嶇訴訟路,這個看似讓人欣慰的消息,竟不能讓他們卸掉背了兩年的心理包袱。

  養殖池塘發生特大污染事故

  2000年,溫州130多位養殖戶承包了永興街道南片圍墾區5500畝荒灘,承包期10年。養殖戶每人投入幾十萬元,建成了高標準主體套養池塘。

  “為了籌集資金,不少人把房子和家產都抵押出去了。”養殖戶王振法說。然而就在養殖池塘初見利潤不久,他們滿懷的希望被一次突如其來的污染事故擊成碎片。

  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養殖池塘發生了特大污染事故。經過溫州市龍灣區永興街道海水養殖協會估計,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大約在1.7億元左右。

  “剛承包池塘那兩年,偶爾會發現有一些魚無緣無故就死了,當時因為造成的損失不大,我們養殖戶也沒有環保意識,對污染也沒防范,但這次污染基本斷了我們的生活經濟來源。”全靠養殖業來養家的林祥峰說,這次個人損失要有200萬元左右。經過有關部門水質檢測,永興圍墾養殖示范區的池塘、水源及附近工業廢水有害成分銅、PH值、BOD嚴重超標,已經不適宜繼續養殖。

  “有大量污水沒經過處理就排進塘河,在排入外海之前,都流經了養殖場的進水口,幾次污染都是這樣引發的。”一些注意留心池塘水質變化的養殖戶提到污染原因,立即就想到養殖池塘附近龍灣區和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的幾百家重污染企業。

  據了解,根據溫州總體規劃,龍灣區和濱海園區不單獨建設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統一納管送溫州市東片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可是,溫州市東片污水處理廠一直沒有建成,龍灣區永強片又幾乎沒有市政建設和污水管網,造成居民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直接污染了池塘。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開發建設指揮部和溫州市環保局經過調查,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

  事故發生后,溫州市人民政府向養殖戶發放了每畝900元的補助費,但這些補助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無奈之下,2005年5月,養殖戶們將國家環保總局告上法庭。

  環保設施未建成,濱海園區即投入使用

  “按照法律規定,開發區的建設必須經過環境影響評價,投入使用時又必須經過環保驗收。在不能有效排污的條件下,濱海園區是怎么投入使用的?”養殖戶的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袁裕來在研究了相關調查資料后,一直試圖解開心中的疑問。

  袁律師了解到,浙江省環境保護局2001年4月10日作出的《關于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新區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的復函》第5條要求“濱海新區建設開發要按總體規劃的要求有序地布局;新區要編制環境保護規劃,按規劃要求建設各類環保功能達標區;新區的基礎設施,包括排水管、排污管、污水處理廠、集中供熱、固廢集中收集處理等要抓緊、提前實施,營造一個良好環境的新城區。”第6條要求“濱海新區相鄰海域的海水養殖等功能,建議作相應的調整,請溫州市政府作相應的協調。”最后并明確表示,“濱海新區建成后我局將組織環保驗收”。

  他很快得出結論,濱海園區的開展建設是經過環境影響評價的,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沒有落實省環保局提出的環保措施,是污染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2005年6月15日,養殖戶們向浙江省環保局提出投訴。浙江省環保局接到投訴后,批轉溫州市環境監察支隊辦理。7月4日,溫州市環境監察支隊經過調查認定,濱海園區存在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問題,因為濱海園區是浙江省環保局審批的項目,案件應該由省環保局管轄,因此建議浙江省環保局作出處理。

  養殖戶認為,濱海園區環境措施沒有落實,就可能導致養殖池塘發生污染事故,而且事實上也發生了特大污染事故,因此出于維護財產權,他們要求浙江省環保局對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這屬于《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的受案范圍。

  在沒有得到浙江省環保局作出進一步處理的消息后,養殖戶們寄希望于向更高一級機關尋求幫助。袁律師認為,浙江省環保局至今未對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其行為已經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因此,養殖戶于去年8月29日,向國家環保總局提出了復議申請,要求國家環保總局責令浙江省環保局限期作出處理決定。

  9月16日,國家環保總局行政復議辦公室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理由是,養殖戶們的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缺乏法律依據。

  “判決讓我們這些養殖戶看到了公正”

  2005年9月27日,養殖戶們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國家環保總局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決定,限期受理原告的復議申請。由于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環保總局第一次成為被告,案件一開始就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撤銷被告國家環保總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責令被告國家環保總局受理復議申請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對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復議申請重新作出決定,案件受理費由國家環保總局負擔。

  判決書指出,行政訴訟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案件的主要焦點是國家環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復議決定是否符合《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

  “說真的,要感謝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至少它沒有像有的基層法院一樣,受到政府的壓力就對案子互相推諉,讓我們這些養殖戶看到了公正。”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養殖戶對記者說,“我們也是看到在下面告實在解決不了問題,才頂著壓力也抱著希望起訴到北京的。”

  本報北京6月1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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