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郭國松
廣州報道
國有企業是不是“想賣給誰就賣給誰”?國企職工對轉制除了俯首聽命,還有沒有訴諸法律的權利?
最近,廣東省佛山市華僑住宅建設總公司4名職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這家國有企業原總經理冼希明通過改制所持有的82.6%的股權無效,將股權重新分配給全體職工,獲得法院支持。同時,職工們向中紀委舉報,將這位在國企轉制過程中隱瞞1000多萬元國有資產的民營企業新貴送進了監獄。
千萬元國有資產被隱瞞
佛山市華僑住宅建設總公司(下稱華僑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8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以房地產開發為主,擁有3個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2000年1月,華僑公司向主管單位佛山市建設交通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下稱資產公司)提出申請,擬將總公司和屬下3個子公司整體改制為非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并由個人收購,總經理冼希明擔任專職工作組組長。經資產公司和佛山市財政局的批準立項,規定納入資產評估的范圍為總公司和屬下3家子公司的整體資產。
資產評估前,冼希明簽署了無賬外資產的保證書,但是評估機構竟然與華僑公司有業務往來。資產公司要求華僑公司重新委托評估機構,不過冼希明以時間緊迫為由,讓新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用第一個評估機構使用過的資料進行評估,轉制黑洞由此形成。
經過評估,列入轉制的華僑公司及3個子公司的資產總額為166,487,990元,負債總額為104,718,543元,凈資產61,769,447元。2001年2月,經佛山市國資辦、市企改領導小組批準,資產公司對華僑公司改制方案做出批復,同意按政策剝離不良資產及用于拆遷補償專項使用的資產共59,064,042元,列入轉制的資產總額為2,705,405元,按評估價的八折轉讓給內部職工,且一次性付款時再給予八折優惠。這樣,華僑公司和3個子公司最后被以1,731,459元甩賣。
2001年4月,隨著新的營業執照的頒發,華僑公司更名為佛山市盈溢房地產有限公司,由包括冼希明在內的原華僑公司14名職工買斷。其中,擔任新公司董事長的冼希明個人持有高達82.6%的股份。
在轉制完成的同時,華僑公司的部分職工開始向有關部門舉報冼希明故意隱瞞國有資產的問題,舉報信一直反映到中紀委。在中紀委的過問下,最高檢察院決定督辦華僑公司在轉制過程中涉嫌隱瞞巨額國有資產一案。
檢察機關很快查明,在華僑公司資產評估期間,冼希明采取隱瞞不報和編造虛假理由等手段,使3500多平方米的未出售商品房等不動產未能列入資產評估,總價值1079萬多元。此前,冼希明還利用內部職工購買本公司福利房的機會,中途修改圖紙,將其按150多平方米面積購買的一套復式住宅增大為230多平方米,增加部分的價值近10萬元。
2005年7月,廣東省汕頭市中級法院(指定管轄)以貪污罪一審判處冼希明有期徒刑10年。冼希明放棄了二審上訴權。
董事長高額持股被判無效
在汕頭中院審理被告人冼希明被控貪污罪的案件期間,原華僑公司職工周世寧等4人以第一被告冼希明,第二被告宋允森、紀云(二人均為原華僑公司副總經理),第四被告佛山市建設交通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第五被告佛山市盈溢房地產有限公司侵犯其合法的持股權為由,聯名向佛山市禪城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華僑公司改制方案中關于董事長持股31%的股權設置無效;確認冼希明多占購盈溢公司35.6%的股權無效;確認冼希明以宋允森、紀云的名義持有的共16%的股權的行為無效;資產公司和盈溢公司依法分配上述共82.6%的股權給原告等原華僑公司除被告冼希明以外的員工。
4名原告在訴狀中指出,華僑公司和3家子公司共有在編職工26名,按照當初提交給主管部門的《關于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立項申請》,華僑公司和3家子公司將整體改制為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但是,華僑公司沒有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也未征詢各公司全體職工的意見,向主管部門提交的《改制方案》只有其中16名職工的簽名!陡闹品桨浮返谒牟糠忠幎斯蓹嘣O置:“董事長1人,所持股權比例為31%;董事2人,每人所持股權比例為20%;部門經理4人,每人所持股權比例為15%;員工9人,每人持股權比例為1%;全部股東合計16人!
法庭調查表明,冼希明除了依據《改制方案》持有31%的股權外,還以“無人認購”為由超額持股34.6%,以宋允森、紀云的名義認購16%,接受職工楊某轉讓的股權1%。冼希明最終持有盈溢公司82.6%的股份。其他10名職工分別持有的股份,最少為0.2%,最多為4%,另有兩人放棄持股權。包括冼希明在內,盈溢公司實際股東為11人。
在5個被告中,除了冼希明,其他4個被告均直接或間接地站在原告一邊。
圍繞轉制方案是否侵害了周世寧等人的合法權益這個核心問題,法院認為,華僑公司進行改制的資產應當包含總公司及其下屬3家子公司的全部資產,參與改制的人員應當是總公司及其下屬三家子公司的全體職工26人。但是,華僑公司的領導班子在制訂《改制方案》時,僅以總公司的16名職工作為參與企業改制的范疇,并以16名職工作為基礎和基數在《改制方案》中確立股權分配方案,明顯損害了包括周世寧等4人在內的其他10名職工的權益,因此周世寧等4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調整。
法院還認為,雖然《改制方案》經過主管部門批準,但其中關于“董事長認購31%股權”及普通員工的持股比例的設置方案違反了《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因此,冼希明依據《改制方案》取得盈溢公司31%的股權以及以“無人認購”為由所取得盈溢公司34.6%的股權的行為無效。至于冼希明以宋允森、紀云兩人的名義持有的合計16%的股權,因該行為本身屬于規避企業改制政策和相關規定的行為,也與華僑公司制定的《改制方案》的規定不相符,冼希明以宋、紀二人的名義持有盈溢公司16%的股權同樣屬于無效行為。同時,由于楊某持有的1%股權是依據《改制方案》取得的,作為企業改制的參與者和具體改制方案的制訂者,冼希明應當知曉楊某取得盈溢公司1%股權的行為損害了周世寧等人的權益,因此冼希明通過轉讓合同受讓其1%的股權不屬于善意取得。
據此,法院認定,華僑公司的轉制方案損害了周世寧等人的合法權益,冼希明依據《改制方案》而持有盈溢公司合計82.6%的股權的行為無效。法院同時判決被告盈溢公司和建交公司按照企業改制的原則,協助重新分配上述82.6%的股權。
一審判決后,被告冼希明向佛山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最近,佛山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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