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萬元存款引發(fā)的疑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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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3日 07:01 中國青年報 | |||||||||
哥哥死后留下巨額存單,弟弟受托取款遭拒絕,被指金融詐騙獲刑8年 本報記者 許海濤 《法制日報》記者 馬競 河北省任縣李國軍死后,留下一張200萬元的存款單,其家屬在去取款時與銀行發(fā)生爭議。銀行先是以底賬丟失拒絕兌付,后又指出這張存單是偽造的,涉嫌金融詐騙。因為這筆
死者身后遺留200萬元存款,家屬取款遭拒 李國軍是河北省任縣人,1995年辭職下海經(jīng)商。此后不久,李國軍一家人搬到河南省濮陽市。2000年9月,李國軍因心肌梗死病故。 2001年8月,李國軍的妻子崔秀蘭在整理遺物時發(fā)現(xiàn)了一張存款單,這張存單為定額存款,存期從1999年12月26日至2002年12月25日,金額200萬元,上面寫著存款人李國軍。于是,崔秀蘭委托李國軍的弟弟李國林到中國建設銀行邢臺分行任縣支行辦理取款業(yè)務。 讓李國林和崔秀蘭吃驚的是,建行任縣支行不承認這張存款單,其主要理由是負責保存這張存單的建行任縣支行原房地產(chǎn)信貸部主任王某因涉嫌職務犯罪于1999年4月在逃,造成底賬沒有記載,所以不能支取。李國林認為,存單上注明建行任縣支行辦理的業(yè)務,銀行不能因為存單無底賬就拒絕兌付。 雙方因為200萬元存款的真實性問題發(fā)生爭議。2002年10月,建設銀行任縣支行以涉嫌金融詐騙為由向邢臺市公安局報案,李國林因涉嫌金融憑證詐騙罪被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當?shù)鼐絺刹楹笳J定證據(jù)不足,沒有立案,李國林被釋放。 法院判決銀行兌付存款 2002年11月,李國林和律師受委托后代理李榮明、劉桂芹、崔秀蘭及兩個子女(李國軍第一順序繼承人)將建行任縣支行訴至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支取該存單存入的200萬元存款及利息。 被告辯稱,該行有一本50張定期整存整取儲蓄存單已丟失,其中包括原告訴訟的存單。但崔秀蘭認為,存單沒有底賬是建行任縣支行內(nèi)部管理混亂造成的,不能讓儲戶承擔損失。 法院查明,在已丟失的存單中,已經(jīng)有4家單位在沒有記載儲蓄底賬情況下通過訴訟主張了權利,討回了巨額存款。邢臺市中級法院認為,因建行任縣支行舉不出有效證據(jù),應承擔兌付義務。2002年4月25日,邢臺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200萬元存單真實有效,建行任縣支行應向原告兌付存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 建行任縣支行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3年6月26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一起金融詐騙卷入,法院中止執(zhí)行 在民事訴訟期間,建行任縣支行一直堅持存單系偽造,拒絕執(zhí)行兩審法院判決,李國林代為其親屬申請強制執(zhí)行。就在此期間,200萬元遺物存款發(fā)生了戲劇性的變化。 徐賀申,原建行任縣支行辛店分理處主任,因涉嫌金融詐騙于2003年9月被任縣公安局、檢察院拘留逮捕。任縣警方認為,徐賀申與李國林是戰(zhàn)友關系,李國軍的200萬元存單系兩人偽造詐騙。邢臺市中級法院根據(jù)當?shù)鼐缴暾垼兄沽艘呀?jīng)生效的民事判決的執(zhí)行。李國林因同案被任縣檢察院批捕。據(jù)當?shù)鼐椒Q,李國林在逃,2006年1月被警方抓獲。 這樣,這張200萬元存單開始有了第二個敘述版本。 2005年5月31日,任縣法院一審判決,徐賀申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徐賀申不服,上訴至邢臺市中級法院。同年11月15日,邢臺市中級法院撤銷一審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2006年3月中旬,任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記者旁聽了整個庭審過程。 據(jù)任縣檢察院指控,1997年春,原建行任縣支行房地產(chǎn)信貸部主任王某,為了拉存款,讓辛店分理處職工胡某交給徐賀申10張空白存單,存單上已加蓋儲蓄專用章及儲蓄員手章。徐拉存款用去9張,余下一張一直未交回。 記者注意到一個細節(jié),王某、胡某和徐賀申在交接這些存單中沒有辦理任何接收憑據(jù)。 據(jù)任縣檢察院指控,2001年,徐賀申和其戰(zhàn)友李國林預謀,利用該存單進行詐騙錢款,涉案的200萬元存單是徐賀申親自填寫的。 徐賀申當庭否認公訴人所有指控,稱從沒有收到過10張存單。李國林說,存單是從其嫂子手里拿到,公訴人的指控沒有任何根據(jù)。 律師指出本案涉嫌刑訊逼供 現(xiàn)在的關鍵在于存單是否由徐賀申所寫。2003年9月10日,任縣公安局委托公安部對該200萬元存單進行鑒定,公安部檢驗意見書認為:檢材上的可疑字跡和樣本上徐賀申字跡傾向是同一個人所寫。徐賀申不服司法鑒定,委托司法部重新鑒定。2005年4月27日,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又對該存單作出鑒定結論:根據(jù)目前樣本,不能排除檢材上填寫的字跡是徐賀申所寫。 檢察院認為,兩份鑒定書是關鍵證據(jù),都沒有排除徐賀申的犯罪事實。而徐賀申的委托代理人李坤認為,兩份司法鑒定都是“疑似”存單系徐賀申偽造,而不是直接認定,不能作為定罪的直接證據(jù)。 李國林的代理律師認為,本案至少還有兩個疑點。一是檢察機關認定徐賀申有罪的主要證據(jù)是根據(jù)徐賀申的供述,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徐賀申在警方偵查期間曾被刑訊逼供。他認為,徐賀申對本案同一問題的供述在細節(jié)上存在重大沖突和矛盾,體現(xiàn)了刑訊逼供情況下所形成的口供的特點。 徐賀申的代理律師指出,檢察院指控徐賀申曾收到過10張存單,辦理了9張,留下一張造假,但是檢察機關從沒有出具徐賀申曾經(jīng)辦理過9張存單的任何證據(jù),這也是本案的一大疑點。 2006年4月6日,任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徐賀申和李國林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各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10萬元。目前,徐賀申、李國林二人已上訴至邢臺市中級法院。 本報石家莊6月12日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