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臺意見明確清理官煤的政策界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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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2日 13:55 法制日報 | |||||||||
投資入股煤礦 非法收益10日內上繳 本報訊 張曉東 胡強 怎樣才算是撤資退股?本人辭去公職就可以保留煤礦股權嗎?四川省紀委、省監察廳、省國土資源廳等7部門近日聯合出臺《關于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工作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進一步明晰了“官煤”清理糾正過程中的政策界限。
意見指出,清理糾正對象必須如實申報投資入股煤礦所有收益,清理糾正工作小組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核實,并通知清理糾正對象在10個工作日內將經清理糾正工作小組審核確認的投資入股所有收益,上繳指定的財政專戶。對不按要求如實申報、上繳投資入股煤礦所有收益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沒收非法所得,并給予紀律處分。 意見明確,清理糾正對象在規定期限之內登記,本人未提出辭去公職的,必須撤出投資入股煤礦的全部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證照的變更或注銷手續。對清理糾正對象提供的撤資相關證明材料,各地清理糾正工作小組在核實其真實性的同時,重點核實資金的流動情況,如受讓方資金來源、現金流動狀況等。同時,將清理糾正對象投資入股、分紅、資產變動、撤資、收益申報及上繳等情況在本人單位及所投資煤礦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眾監督。經審查屬實,群眾無反映的,方可認定撤資退股。 如果清理糾正對象提出辭去公職,應如何處理?意見指出,按規定登記提出辭去公職或已辭去公職的清理糾正對象,經核實其本金來源合法,未利用職權獲取煤礦經營權,未參與煤礦違法生產經營活動,不存在縱容、包庇煤礦違法行為,并將投資入股所有收益上繳國庫的,允許本人辭去公職;擔任公務員或國有企業負責人之前個人已合法從事煤礦企業經營、本人提出辭去公職、并將擔任公職期間投資入股煤礦的所有收益上繳國庫、或退還擔任公務員或國有企業負責人期間在單位所得報酬的,允許本人辭去公職。 意見強調,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領導干部任職單位管轄地區從事煤礦經營的,視同領導干部本人經營煤礦。領導干部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親屬在領導干部任職單位管轄地區經營煤礦的,應對領導干部采取交流等組織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