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洪克非
6月3日,陳吉中再次來到荒廢了近半年的自來水水站前,哀嘆不已。為了收購這個小水站,他已經4次站在法庭上。最讓他想不到的是,左右這起簡單民事官司判決的力量,更在法庭之外。
不嚴謹的合同引發3年訴訟
白溪鎮是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資江邊的一個小鎮,鎮上居民喝的水,原來主要靠鎮企業辦的自來水廠供給。2003年,經營艱難的水廠轉由該鎮居民陳吉中承包經營。而就在此前不久,鎮上還建立了一家私人辦的水廠,經營者是鎮上的居民劉繼常。
據白溪鎮政府官員稱,兩個水廠用戶都是鎮上的居民,陳吉中承包的水廠規模較大,大概有700戶以上的用戶,劉繼常的水廠大概有100戶用戶。
小鎮的用戶有限,兩個水廠的競爭越發激烈。劉繼常介紹,仗著財大氣粗,陳吉中搞到了一個關鍵的水源,這讓他的水廠處境漸趨窘迫。于是兩家水廠的老板考慮合并,由陳吉中收購劉繼常的水廠。
2003年6月底,兩個水廠的老板簽訂了一份轉讓協議,起草者是白溪鎮政府企業辦副主任王本勤。
這項后來引發爭議的協議約定:劉繼常水廠一切設備實行按實結算。由劉繼常負責聘請有資格的工程結算師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進行核算,結算后確定的資金由陳負責。作為補償劉繼常開辦水廠的花費,陳吉中在按實結算基礎上再付10萬元費用。
簽訂協議后,陳吉中交了5萬元預付款給劉。雙方約定,如果違約,違約金為5萬元。
正是這份不夠嚴謹的合同,給雙方帶來了長達3年的訴訟。
2003年7月,劉繼常聘請了新化縣移民局有電氣自控工程師資格的卿安忠、有土建預算員資格證的李典偉、有土建施工員資格證的陳培根對水廠進行核算。3人最后出具了一份水廠工程的《預算說明書》,核算該水廠的實際造價為57萬多元。
陳認為水廠造價太高,劉繼常聘請幾個人所作的不是“按實結算”而是“預算”,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因此不能接受這個價格,要求劉繼常退還5萬元預付款。
但劉對此拒絕,說如果不要水廠,5萬元預付款就變成了違約金。兩人之后多次就此事請鎮領導出面調解,均沒有效果。
一審中,法院重新核算水廠價值為36萬元
協調未果,陳吉中向新化縣人民法院起訴劉繼常,要求法院重新核算,判令劉繼續履行協議。
庭審中,新化縣人民法院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由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婁底市楚才會計師事務所,對劉繼常的水廠資產進行評估。
2003年9月15日,婁底市楚才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評估報告書》,評估劉繼常水廠的原值為36.795萬元,凈值(折舊之后)為28.1萬元。該《評估報告書》的背后附錄了事務所的營業執照、財政部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及參與人員各自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
2003年11月5日,新化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指出,水廠購買協議為有效合同。由于審理過程中雙方不能自行協商達成協議,而被告不認同法院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評估的結果但又不申請法院重新鑒定,故按該院的委托評估確定價款,因此確定水廠的價格為36.795萬元。
劉繼常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到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4年1月14日,婁底市中院判決認為,劉與陳的協議繼續有效。協議中引發爭議的“由劉繼常負責聘請有資格的工程結算師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進行核算,結算后確定的資金由陳負責”一段,結合協議中“核算員所需費用雙方共同負責”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看,“由甲方負責聘請”應當理解為由甲方負責聯系聘請事宜,聘請的技術人員應當得到對方的認可,工程量同樣應當是雙方核實認可的。這樣核定的價款才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中院判決還指出,劉繼常提供的《預算說明書》不規范,沒有蓋單位印章,且協議另一方不認可,因此不能作為本案的依據。而原審法院委托的會計事務所的評估操作規范,劉繼常又未申請重新鑒定,故該評估合法有效,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法院駁回了劉的上訴。
再審時,法院委托的評估竟成無效的單方面行為
兩審判決都以陳吉中勝訴告終,他開始申請執行,接管水廠,還投入數十萬元進行改造。就當人們以為這場糾紛已塵埃落定時,2004年10月,湖南省檢察院就此案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06年5月28日下午,劉繼常及家人對此解釋為,他們拿著湖南衛視某欄目拍的電視片,找了省里某部門領導,讓此案重新進入司法軌道。
于是案件又回到原點,新化縣人民法院再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此時,案件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
新化縣人民法院在再審一審時認為,雙方購買水廠的協議仍然生效,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劉繼常聘請有概、預、結算資格的預算員和電氣自控工程師對水廠進行實物核算實際總造價為57萬余元,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至于申請兩級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水廠所做的評估,則“是陳吉中單方面的行為”,因劉繼常不予認可,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另根據合同的約定再加10萬元,陳吉中一共支付67萬余元給劉繼常。
陳吉中不服,上訴到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4月中旬,中院駁回上訴。
對此,湖南省聯合創業律師所的楊波律師從法律上對再審判決結果提出了質疑。他指出,此案中,個人委托幾個工程師評估財產屬于私相授受的行為,屬于違法,根本沒有法律效力。對此,法院不可能連如此常識都不知道。在再審過程中,新化縣人民法院因為劉繼常不認可由法院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水廠所做的評估而認定這是“陳吉中單方面的行為”,反而以法律上無效的合同條款和不具備法律效應的《預算說明書》作為判決依據,令人玩味。
湖南省造價師協會資質管理科劉科長指出,工程造價有很嚴格的程序,出具的造價文件必須由有資質的造價單位蓋章,同時必須由有資格的造價師蓋章,這份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以個人的名義做的造價決算,是絕對沒有法律效力的。
“這個案子請示了中院”
2006年5月初,新化縣人民法院很快開始執行差價的20多萬元。陳吉中不服,跑到省城長沙的多個部門喊冤。陳的努力引起了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的重視,并發函給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
陳吉中指出,在再審中被認定為有效的《預算說明書》中列出的多項開支并不存在。比如計算項目中有攪拌機、汽車式起重機、載重汽車、機動翻斗車、塔式起重機等純屬子虛烏有。他懷疑,這一簡單的案件之所以出現了離奇變化,是因為背后有著看不見的力量。
為了核實陳所說情況,5月28日至30日,記者分別到水廠現場和兩級人民法院進行了采訪調查。
在位于新化縣白溪鎮不遠處的原劉繼常水廠處,記者看到山上的水池和下面的水廠連通村里的近百米小道,最寬處不過兩米,不可能擺放、行駛諸如汽車式起重機、載重汽車、機動翻斗車等大型設備。
在當地,記者找到了原來賣地給劉繼常的兩位居民。他們告知,水池與水廠的地價為750元。而在法院最終采信的那份《預算說明書》中,這一開支計算為7500元,翻了10倍。
5月29日,在新化縣人民法院,首次一審此案的審判長楊宗勇談及此案時面露難色。他否認當初的一審判決錯誤。對于再審改判的結果,他表示,也許“適用的法律不同吧”。
而該案再審一審的審判長何洪志,則始終未對記者關于“如何看待預算說明書里的明顯錯誤及由兩級法院委托權威評估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為何無效”作出回答。但他明確地說,這個案子請示了中院。
新化縣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長說,他個人認為“預算”和“結算”是兩回事。
記者了解到,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還就此案審理給新化縣人民法院下了“指導函”。
5月30日下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政工室一位負責人告知記者,現在法院審理案件,“指導函”已經很少出現了。除非是遇到法律沖突等疑難問題,由上級法院審判委員會作出,再發給下級法院。而且只能談法律適用部分,不能談事實采信。
當日下午6時,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主管審判監督的劉副院長承認,確實給新化縣人民法院下過“指導函”,里面“既有事實部分,也有法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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