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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開通費該由誰出 27戶業主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7日 10:53 瀟湘晨報

  紅網6月7日訊(瀟湘晨報記者 李志宏 實習生 王和贊) 房產開發商向購房者代收管道煤氣開通費已是司空見慣。但長沙市井灣路“金信·陽光在線”(簡稱陽光在線)小區27戶業主卻為此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請求法庭判令開發商承擔2430元管道煤氣開通費中的2080元管道煤氣建設費。

  法院將于6月15日審理此案。

  27戶業主告上法院

  胡裕民是起訴的27戶業主之一,他已交納2430元的管道煤氣開通費,新房正在裝修。上個月他與同事閑聊得知,關于管道煤氣開通費的存廢問題,已在廣東肇慶和福建福州引發訴訟。這引起胡裕民的關注,他立刻上網查詢,發現這兩起訴訟有業主勝訴。管道煤氣開通費到底應由業主出,還是應由開發商出?帶著這樣的疑問,胡裕民登上湖南紅網“百姓呼聲”欄目,上面有人提出開發商不應收管道煤氣開通費。網頁貼出了《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和《長沙市燃氣管理條例》。

  胡裕民就此事,在“陽光在線”業主QQ群中發起討論,業主們紛紛響應,分頭去找相關法規,咨詢律師和有關部門。但是,他們得到的答復卻未能解除他們心中的疑惑。27戶業主最終聯合在一起,決定拿起法律武器來

維權,并聘請了律師。

  5月23日,27戶業主向長沙市雨花區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24日,該院正式立案,并定于6月15日開庭審理此案。

  業主:大部分費用應由開發商出

  肖雄亮,也是起訴的27戶業主之一。去年4月,他在“陽光在線”買了一套商品房,按合同應于今年1月31日交房。但是,肖雄亮現在仍拒絕收房,他說,他不能接受開發商將管道煤氣開通費做為交房的前提條件。

  前日,肖雄亮、胡裕民等5位業主,帶著合同書來到本報。合同書第十四條寫道: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1、交房時,電梯能正常投入使用;2、交房時,水、電能正常投入使用;交房時,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煤氣管道預埋到戶。胡裕民說,煤氣管道屬建筑的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

  《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規定:“高層住宅應安裝燃氣管道配套設施。其工程概算應包括庭院燃氣管網和室內燃氣管道的建設費。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我國的《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也規定,“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湖南省商品房價格和土地開發轉讓費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商品房價格包括開發區域內市政公用設施——燃氣設施的建設費”。

  胡裕民、肖雄亮等27戶購房戶據此認為,開發商要求他們交付包括管道鋪設費、施工費、設計費、調試費、IC卡費等在內,總額為2430元的管道煤氣開通費,并以此作為交房之前提條件是不合法的。開發商出售商品房的價格已包含管道煤氣的建設費用即管網鋪設費、施工費、設計費,所以不應向買主收取煤氣開通費中的管道燃氣建設費2080元。

  開發商:是為減輕業主負擔

  6日下午,記者電話采訪了長沙金信置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鑫。王鑫介紹,在合同的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中,已明確規定管道煤氣預埋到戶,分戶安裝智能煤氣IC卡表,費用由買受人按政府相關規定承擔。目前,他們也獲得了新奧燃氣的授權,代新奧燃氣收取小區業主每戶2430元管道煤氣開通費。這筆錢將全部上交給新奧燃氣。

  王鑫說,在27戶上訴的業主中,僅有5人沒有交管道煤氣開通費,其中有14人在簽合同時就交了。在賣房時,開發商就向購房者說明了在房價中沒有包括管道煤氣開通費,需要另外收取。王鑫稱此舉是為了減輕購房者負擔。王鑫說,如果將管道煤氣開通費打入房價,房價中的稅收部分會增加。如此算來,原來2430元的開通費就會漲到2700元左右,給購房者增加了200多元的負擔。

  王鑫還說,開發商已將煤氣管道預埋到戶,給業主們提供了方便,并未違反任何法規。如果有業主能夠承諾自己不使用管道煤氣,那么也可不交這2430元的管道煤氣開通費。

  律師:開通費概念是關鍵

  27戶業主的代理律師唐錦昌認為此案的關鍵在于管道煤氣開通費的概念。據他了解,法律上并無管道煤氣開通費的概念,長沙市2430元費用的準確定義是庭院管網設施建設費(長價房2004219號文件)。故從2430元的文字定義看,就不應由業主承擔;管道煤氣已不是原來的選擇性房屋配套設施,而是法定強制性的房屋配套設施,從業主們的訴求應獲支持。

  [稿源:紅網]

  [作者:李志宏 王和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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