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嚴格把關各環節,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本報訊(記者 陳光) 記者昨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部長金人慶5月30日簽署財政部令,公布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辦法》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資產,必須由本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后,提出品目、數量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
為了規范配置程序,使資產配置公平,《辦法》在配置環節規定了嚴格的控制原則和審批程序,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要求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要求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允許重新購置。
此外,《辦法》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控制和審批程序。同時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和經營使用國有資產形成的收入以及處置國有資產獲得的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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