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6日電 (記者 孫玉波) 按照國家工商總局6日發布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申請戶外廣告登記。
規定明確,除地方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自設性戶外廣
告監管方式轉變為發布后監管。
關于戶外廣告工商登記的范圍,規定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以下四類戶外廣告進行發布前登記:(1)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3)在地下鐵道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內外設置的廣告;(4)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上述四類廣告之外的其他戶外廣告,不再要求進行發布前工商登記,廣告監管方式轉變為發布后監管。
規定提出,廣告發布內容是廣告監管的重點,將戶外廣告內容列為登記事項,并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戶外廣告小樣等申請材料履行書面審查義務、負有書面審查責任。
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訂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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