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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官員稱水量分配辦法將出臺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9日 00:47 中國經濟周刊

  ★《中國經濟周刊》見習記者 葉靜/北京報道

  “對于富水地區而言,水量分配并不顯得那么急迫,但是對于貧水地區而言,水量分配卻是非常重要”,5月23日,海河水利委員會高級工程師劉思清向《中國經濟周刊》說。

  紅旗渠的“分水難題”從來就不止紅旗渠一家,近年來,隨著水量日益減少,在貧水
區,水量的爭奪與分配日益成為一個敏感的話題。據水利部不完全統計,2001年至2005年,全國共調解水事糾紛4萬余起。

  “雖然糾紛并不完全是因為‘搶水’而起,但是這幾年,水量分配已經成為一個很突出的問題,而目前的管理也還不夠規范”。2006年5月22日,水利部政策法規司政策體改處熊向陽副處長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表示,水利部正在制定《水量分配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對流域內水量分配作出統一規范。

  而水利部規劃計劃司副司長殷紅東也在日前表示,要初步建立國家水權制度,基本完成主要江河尤其是北方缺水流域的省際水量分配方案,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水權指標,逐步明晰初始水權。

  水量分配:初顯端倪

  “早在上世紀80年代末,漳河水量分配方案就已經確定”,熊向陽副處長介紹說。

  根據1989年國務院批復下發的42號文件,河南河北兩省按照48:52的比例對漳河水進行分配。

  “目前為止,已經有10來個流域開始了水量分配工作”,熊向陽說,“但是,在一些富水地區,水量分配工作還沒有開始。”

  事實上,自《水法》修訂明確了流域管理和和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后,一些流域管理機構就開始了水量分配工作,再加上早期一些明確的水量分配方案,水量分配已在過去的幾年里已初現端倪。

  水利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趙偉在2006年全國水政工作會議上表示,在處理晉冀豫漳河、川黔同民河、冀津寧河北、冀京拒馬河、浙閩交溪、吉林內蒙古霍林河等水事糾紛中,水權理論得到了初步嘗試和應用,給當地水資源的調處工作提供了合理的依據。

  而作為第一條進行水量分配的流域,黃河常被很多人拿來說事。為緩解黃河水資源的供需矛盾,國務院于1987年頒布了黃河水量分配方案,將349.6億立方米的水量分配給黃河流域8省。

  不過目前已經開始的某些流域的水量分配,也遭到了一些指責。認為分水方案機制的確定基本是暗箱操作、政府拍板和高度集權等,沒有經過各地方的充分協商和民主參與,同時也沒有較好的監督機制,造成分水失控。

  據劉思清介紹,流域內的水量分配通常都是由水利部組織流域內相關的省市共同協商,根據各地的實際用水需求予以劃分。在確定分配標準前,水利部門要做相關調研,對各省市的實際用水需求進行了解。而在實際分水時,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只要不存在大的爭議,通常不會打破原有的供水系統,剝奪原用水主體的權利。但對不合理的水資源使用狀況也要進行管理,將水資源流轉到更有益的地方去。

  不過劉思清也坦誠,在進行水量分配時仍存在很多問題,尤其是和各省市的協商還是很艱難,“說白了就是各省都想多要一些水,但是總量是有限的。因為水少,必然要出矛盾”。

  《辦法》:完善總量控制

  “根據今年4月剛剛施行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跨省流域的水量分配由水利部另行規定”,劉思清說,水利部正在制訂的《辦法》也是為了更好的貫徹《條例》。根據條例規定,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劉思清表示,《辦法》可能主要側重于流域管理機構對流域內各省區水的總量進行控制,而《條例》中涉及的取水許可更多的是關注個體單位水資源使用和征收,由當地水利部門主管,是在總量控制下的一個定額分配,最終目的是真正實現流域與區域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

  據熊向陽副處長介紹,《辦法》將主要規定流域內水量分配主體、程序、責任、監督等幾方面的情況。而對于外界所關心的各省市到底能分到多少水,《辦法》中并沒有明確,既沒有絕對量,也沒有比例。

  “每個流域的實際情況都有很大差異,流域管理機構會更了解各地的水資源需求情況,所以我們在《辦法》中會對其進行授權,在授權的范圍進行水量劃分”,熊向陽說,“而對責任的劃分也會對流域水量劃分工作起到監督作用。”

  專家介紹,目前省際水量總量劃分主要有協商及科層管理兩種方式。富水地區,通常通過各省間的協商就能確定各省間的水量分配;而在貧水地區,則需要科層管理,即由上級部門下文明確規定各省的用水量。

  “雖然南方富水地區的用水糾紛還不明顯,但是《辦法》的出臺將會有效預防富水地區的水糾紛,也可以解決當前貧水地區的用水糾紛,”劉思清說。

  熊向陽也表示,對于富水區而言,可以把用不完的水余存起來,在水權轉讓進一步規范后,實行用水權有償轉讓。而對于貧水區而言,可能每個省和地區都會作出一些犧牲。

  如果沒有大的變動,《辦法》年中即將出臺。

  水權轉讓:有待規范

  “目前,水權交易在用水緊張的地區時有發生,雖然去年水利部已經下文進行規范,明確有些權利不能轉讓。所以針對需求日益明顯的用水權交易仍需要進行新的規范,”熊向陽說。

  而早在河南林州90萬元買水之前,就已有了“買賣用水權的交易”。2000年11月24日,浙江省東陽市和

義烏市簽訂有償轉讓橫錦水庫部分用水權的協議,義烏市一次性買斷了東陽市4999.9萬立方米水的使用權,東陽市除獲得2億元水權費外,還獲得每年500萬元的水綜合管理費。

  不過,對于這些交易,在劉思清看來,還不算真正意義上的水權買賣,而只是對原有水庫建設費用,運營費用,水資源使用費的一種補償。

  “用水權價格還沒有明確的規范,目前主要是各地自己協商,水利部去年下發的文件中提出了一些設想,從實施效果來看,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還不能反映潛在的需要了”熊向陽表示,目前,用水權的轉讓價格、轉讓期限等問題都還在研究之中。水利部也將起草新的法案,逐步利用市場機制優化水資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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