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9月起施行
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66號國務院令,公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家將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實行監控制度。
《條例》從生產、銷售和購買、運輸以及爆破作業等環節,對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監控作了具體規定。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雷管編碼打號;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和進出口單位應當分別將買賣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以及購買、銷售單位的情況向有關部門備案。
異地爆破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條例》規定,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條例》規定,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六個條件: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民用爆炸物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條例》對儲存民用爆炸物品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一是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二是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三是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四是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